腾冲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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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财政局
录入时间:2006-09-11 16:18:24    作者

腾冲县财政局工作职责及内设机构

  一、主要工作职责及内设置机构情况
  (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制定全县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参与研究制定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运行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2、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拟定和监督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在职责内参与办理涉及财政、税收、政府债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
  3、编制全县和县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县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依法管理财政收支;编制全县和县级年度财政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县和县级年度财政决算;管理省、市财政拨款和县级财政收支;管理行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银行开户;负责审批行政性收费项目并会同县发展计划局确定收费标准;管理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县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
  4、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全县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负责拟定全县非税收入的制度、规定和办法,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的征管。
  5、拟定县与乡镇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合理划分财力;指导和监督乡镇财政工作,合理调度资金,监督预算执行。
  6、管理和监督县级公共支出;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7、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
  8、参与全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制定全县性的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县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参与制定住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等改革政策。
  9、拟定和执行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贯彻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制定全县性的基本建设财务办法;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
  10、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产权纠纷调处和仲裁工作;制定国有资本金收益分配政策,监缴县管国有资本金收益;负责资产统计、评价和资料汇总工作。
  11、负责对县级财政支出实施绩效评价和资料收集汇总工作。
  12、管理政府性债务,执行国家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我县政府债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承担外国政府和经济组织贷款的对外谈判和磋商工作;统一管理县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研究政府债务状况,拟定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
  13、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以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负责集中统一会计核算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业务培训。
  14、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县级部门的财务活动,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检查和处理。
  15、组织开展全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全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项配套改革工作。
  16、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县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代表县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17、综合协调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组织,来往电文的收发处理和督办检查,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
  18、制定全县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局机关职工的调配、奖惩、工资、考核、教育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纪检、精神文明建设、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处理对外事务。
  19、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腾冲县财政局设20个职能股、室、中心。
内设机构名称
主 要 职 责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文秘、机关综合事务
0875-5181022
人事教育股
人事管理、干部培训
0875-5182176
预算股
预算管理、罚没收入管理、起草年度预决算报告及说明
0875-5181551
国库股
财政资金拨付、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编制 0875-5168712
行政政法和教科文股
行政单位、教科文单位财务管理 0875-5182174
经济建设股
基本建设资金及粮食等专项储备资金管理 0875-5181551
农业股
农业部门财务管理、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 0875-5182171
社会保障股
社保部门财务管理、社保基金管理 0875-5186324
企业股
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资产评估 0875-5181661
涉外金融股
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政府债务管理 0875-5168711
会计股
会计人员培训、会计职称管理 0875-5182173
绩效评价和财政投资评审股
清产核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0875-5181180
监督检查股
制定机关内部制度、开展财政专项检查 0875-5182176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 0875-5183219
政府采购办公室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 0875-5166222
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组织协调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0875-5183678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国有资产的产权、收益及变更管理 0875-5131898
会计核算中心
负责县级单位的会计核算、会计报告编制、会计监督和其他会计事务 0875-5183421

二、行政审批事项
  (一)国有企业设立批准
  1、需提交的相关资料:①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国有企业的相关文件资料(如批复);②资产或资金划拨证明;③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④公司章程。
  2、审批程序及其他要求:①持上述相关资料,到财政部门办理国有产权初登记;②相关资料审查合格后,签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该证一式四份,正本一份企业持有,副本三份,财政部门存查一份,企业主管部门存查一份,另一份用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③国有企业设立后,每年到财政部门进行一次产权登记年检。

  (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批准
  1、设立条件。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②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④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应提交的材料:①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明确以下内容:申请审批机关的名称;申请事由;拟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公章或合伙人(或全体股东)的签名和盖章。②机构的协议或章程。③从业人员简历,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④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⑤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⑥代理记账业务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当明确以下内容:接受委托代理记账业务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程序和办法(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交接和管理办法。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3、批准时限: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后续管理:①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②年检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表1);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原件。

  (三)会计从业资格审核
  根据《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司)、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考试制度
  ①申请参加考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②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③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上以(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科目。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④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份报名,11月份考试。
  ⑤收费标准:考务费20元/科,培训费2元/课时,教材费据实收取。
  2、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程序
  ①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表2),并持下列材料:成绩合格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符合第一条第三款的免试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②办理期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
  ③收费标准:8元/证。
  3、后续管理
  ①遗失补发。遗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作废;需申请补办的,补办申请人向原发证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登报作废的申明和有效身份证原件,经审查属实并未发现违反《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行为后,给予补发。
  ②注册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见附表3),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③单位调转。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④从业档案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相关基础信息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填写变更登记表,并持相关有效证明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下载:腾冲县2006年1至10月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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