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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87-6/20240101-00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界头镇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1-01 09: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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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头镇人民政府 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实施制度(试行)


界头镇人民政府

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实施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推行柔性执法、落实包容审慎监管,优化农村法治化营商环境,杜绝简单化、“一刀切”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省、市乡镇综合执法赋权规定,结合界头镇农村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界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劝导、责令整改等全部执法活动。各村协助开展属地包容监管工作。

第三条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依法包容:所有免罚、从轻、减轻措施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不得创设免除当事人法定义务;(二)惩教结合:优先劝导整改、普法教育,轻微违法以纠错为主,处罚为辅;(三)宽严分治:对农户轻微违规、小微经营初次轻微违法实施容错;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四)公平统一:同类违法适用同一包容标准,不因当事人身份、地域差异化对待。

第四条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核心载体:四张清单制度,即《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配套柔性执法文书、合规承诺机制。

第二章包容监管适用情形

第五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免罚)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主动及时改正,消除全部违法状态;未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耕地破坏等危害后果;分为两类:(1)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及时整改(首违不罚);(2)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轻微免罚)。

第六条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提供证据、上交违法所得;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违法行为。

第七条应当减轻处罚情形(需集体讨论)除从轻情节外,同时具备重大立功、主动修复受损耕地/环境、全额赔偿损失等情形,可在法定最低处罚幅度以下处罚,须经镇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无持续风险;通过劝导、限期整改、签订合规承诺书可消除隐患;查封、扣押、强制拆除会造成不必要损失,且无即时安全风险。

第九条不适用包容审慎、从严查处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免罚、从轻、免强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挖塘、取土;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火情、多次拒不整改;畜禽粪污直排造成水体污染、群众集体投诉;生产经营场所存在重大消防隐患、拒不关停整改;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被查处;阻挠、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造成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

第三章柔性执法实施规范

第十条推行“先劝导、后告诫、再处罚”三步工作法:初次轻微违规,现场出具《行政执法劝导书》,当场整改完毕不予立案;劝导后逾期未改,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告诫书》,给予合理整改期限;限期内完成整改、主动签署《合规经营承诺书》,符合条件可不予处罚;逾期不改再依法启动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落实“观察容错期”制度对农村小店、家庭农场、小型加工坊等新业态,无重大安全隐患的,设置7—15日容错整改期,期间不予处罚,安排执法人员上门普法指导。

第十二条规范涉企/农户检查实行联合检查、合并检查,杜绝多头、重复上门;除投诉举报、安全专项排查外,不得随意突击检查。

第四章四张清单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四张清单作为本制度附件,与本制度同步实施,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法规修订、上级出台新裁量基准、乡镇赋权事项增减,1个月内修订清单;每年12月开展一次全面梳理更新;修订后重新公示征求意见,正式发布后替换旧清单。第十四条清单适用要求执法人员办案必须对照四张清单判定裁量档次,在调查终结报告、执法决定书中写明包容适用理由,全部入卷归档;法制审核岗对清单适用合法性进行审查,适用错误退回重新办理。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界头司法所定期开展包容执法案卷评查,重点核查免罚、从轻案件程序、证据完整性。

第十六条严禁滥用包容监管:对应当从严查处的重大违法行为违规免罚、降格处理,造成监管缺位的,依规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公示包容监管咨询、投诉电话,群众对执法尺度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界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界头司法所共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241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执法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界头镇人民政府

20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