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087-6/20240101-00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界头镇 |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01-01 10:05:09 |
| 文号 | 浏览量 |
界头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裁量行为,统一执法尺度,杜绝畸轻畸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省、市综合行政执法赋权文件、各行业裁量基准,结合本乡镇执法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界头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法定职权、赋权范围内实施全部行政处罚裁量活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中存在裁量空间的事项参照本基准细化执行。
第三条行使裁量权遵循四项原则:
(一)合法法定:严格在法律、法规、规章幅度内裁量,不得突破上位基准;
(二)过罚相当: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主观过错、整改情况;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优先劝导整改,轻微违法落实包容免罚;
(四)公平统一:同类违法同等标准,不因人、地域差异化处罚。
第四条本基准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阶次;执法文书必须载明适用基准、裁量理由,入卷归档。
第二章通用裁量适用规则
第五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1.不满14周岁实施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控制行为时违法;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及时整改;
5.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责时效(一般2年,涉生命健康安全5年);
6.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无主观过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第六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1.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3.主动供述执法机关未掌握的违法事实;
4.配合调查、主动上交违法所得、有立功表现;
5.已满14不满18周岁违法;
6.法律规定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减轻处罚:在法定最低处罚幅度以下作出处罚;减轻处罚须经乡镇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七条应当从重处罚情形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违法;
2.阻挠、抗拒、暴力阻碍执法,隐匿销毁证据;
3.违法引发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群众集体投诉、重大财产损失;
4.教唆、胁迫多人共同违法;
5.拒不整改、经责令改正逾期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6.侵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益;
7.法律规定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多情节竞合处理规则
1.同时存在从轻、从重情节:综合权衡,按一般区间上下浮动;
2.同时具备减轻+从重:以减轻为基础,适度上浮,集体讨论决定;
3.同时多项从轻:优先适用从轻/减轻档;多项从重,顶格不超过法定上限。
第三章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1.露天少量秸秆堆放未焚烧,当场清理完毕;
2.乡村小型杂物搭建,主动拆除、不占用耕地;
3.畜禽少量粪污直排,当日清理消毒、无外流污染;
4.农村小店轻微消防通道占道,当场清理;
5.其他初次、轻微、即时整改、无危害后果事项。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前,对照本基准判定裁量阶次,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罚决定书详细写明裁量事实、情节、基准适用依据。
第十条法制审核岗对裁量适用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基准适用错误退回重新裁量。
第十一条本基准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法规修改、上级基准更新、执法实践变化,每年12月集中修订,修订后重新公示。
第十二条本基准在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基准由界头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司法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乡镇相关裁量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
界头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