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078-8/20260821-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腾越街道办事处 |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08-21 16:33:41 |
| 文号 | 浏览量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2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材料、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3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4 | 对自行转让、买卖墓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5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6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7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8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9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10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11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12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13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14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15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16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17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焚烧垃圾的。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18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19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20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21 |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因毁林开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22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23 |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24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25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26 | 对聚众哄抢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聚众哄抢林木。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所哄抢的林木返还原主,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27 |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等数目的苗木,可以并处损失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28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处置、遗弃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在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进行加油、加气作业;不得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有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29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30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31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三)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32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33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34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赋予职权。 赋权方式:下放。 赋权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附件2;《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部分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腾政发〔2024〕4号)附件2《腾冲市腾越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 | |
35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36 | 农村住房建设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37 | 防汛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 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第十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38 |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39 | 对排水设施检查 | 行政检查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40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41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42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43 | 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44 |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45 | 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4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47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 号)(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 3 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48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49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22〕71号) 高龄津贴申请以户籍信息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由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市、区)审核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申请人可由本人或者亲属代为提出,本人及亲属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养老机构或老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代为申请。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50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审核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 号)第九条 全面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有关规定,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内的,由乡镇(街道)直接给予救助。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城乡统筹,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51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27号)第二条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第六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52 |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 行政给付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
53 | 育儿补贴(初审) | 行政给付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25〕15号)三、申领程序(二)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腾越街道办事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