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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7-2-16_Z/2018-0725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清水镇
公开目录 事前公示 发布日期 2018-07-25 19: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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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解释及申办指南


1.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1.1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

答:调防结合,以防为主。一是要及时正确的解决纠纷;二是要着重防止纠纷的激化;三是要及时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

1.2调解工作的原则?

答:合理合法原则,所谓的合理合法原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有规定的以政策为依据,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社会公序良俗来调解;自愿平等原则,不得强迫调解,更不能哄骗、恐吓、欺诈;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不得因未调解或调解不成功而阻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3人民调解受理的范围?

答: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4人民调解受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答:申请人应提交①申请书;②身份证明;③相关证据材料。

1.5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答:①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②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二是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③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④做好回访工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⑤做好调解卷宗系统录入及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1.6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1.7调解协议如何申请进行司法确认?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该条的规定,除了法院调解以外,无论是否具有调解职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人民调解员、仲裁员,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经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都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一定时间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也就是说,在发生纠纷后,除了选择诉诸法院之外,还可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一定时间内申请向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该条所称的调解协议中不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劳动争议调解协议达成以后,不可以再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受理部门由申请人先提交申请到村、社区,村、社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写明调解意见并加盖村社区公章由申请人再交到调委会逐级进行调解,调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