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7-2/20250814-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清水镇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08-14 20:10:31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清林罚决字[2025]第0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腾冲市清水镇三家村**一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表人: 冯绍从 职务: 清水镇三家村**一组小组长
单位地址: 腾冲市清水镇三家村**一组28号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使用林地前未经审批,自2017年1月至12月,擅自在腾冲市清水镇三家村冯家营一组潘家地(小地名)的林地范围内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及附属设施 的行为,于 2025 年 7 月 22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涉及毁坏林地1个地块,涉案林地面积为1335平方米(2.0亩),森林起源为人工,权属集体,林种为用材林,使用林地现场未发现林木采伐痕迹。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询问笔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林权证 证据为证。 2025 年 8月 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腾清林罚权告字[2025]第5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þ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林政资源类,序号8”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2026年8月1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命令 ,并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腾冲市清水镇三家村冯家营一组在清水镇三家村冯家营一组潘家地(小地名)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测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即:6675元×1=6675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金库腾冲市支库缴纳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腾冲市清水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