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084-1/20260811-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蒲川乡 |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08-11 09:02:30 |
| 文号 | 浏览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 号);
3. 云政发〔2023〕9 号、保政发〔2023〕9 号、《腾冲市乡镇(街道)调整的赋权事项清单(2024 年版)》;
4. 蒲川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
蒲川乡人民政府行使乡镇法定职权、县级下放赋权全部执法事项。
(一)不予处罚:分为法定不予处罚、首违可不予处罚两类。适用后对当事人开展普法劝导、建立执法台账,完整留存整改凭证。
(二)从轻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下限 30% 区间内裁量,不免除法定处罚种类,仅下调罚款额度。
(三)减轻处罚:处罚标准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限额;依法应当并处惩戒的,可单处处罚、取消没收、限制整改类附加惩戒。
(四)免予强制:优先运用劝导教育、限期整改、承诺自查等柔性非强制管理手段;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无社会现实危害的,不实施强制拆除、强制铲除、扣押、强制疏散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负面排除情形(一律不得适用减免责):涉及安全生产、消防重大隐患、食品安全、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大面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屡罚不改、暴力抗拒执法、造成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失、涉黑涉毒、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等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清单。
(六)动态管理机制:本清单实行年度动态调整,每年根据法律法规修订、乡镇赋权事项更新、基层执法实际优化完善。
表格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法律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需全部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后续处置备注 | |
一 | 市容环卫类 | |||||
1 | 对不按规定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1. 初次违法,2 年内无同类违法记录;2. 倾倒垃圾体量较小,未污染道路、水体;3. 当场完成清理整改,主动配合普法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口头劝导,登记首违免罚台账,不予实施罚款 | |
2 |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1. 农户临时少量堆放农用柴草;2. 劝导当日全部清理完毕,不堵塞通行道路、无异味扩散;3. 无主观违法故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无主观过错) | 现场拍摄整改照片存档,仅开展宣传引导 | |
3 | 临街工地未围挡、场地未覆盖影响市容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 1. 小型农户自建房、零星房屋修缮工程;2. 收到劝导通知 4 小时内完成围挡、覆盖;3. 未产生扬尘污染、无群众投诉举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整改,不予罚款处罚 | |
二 | 交通公路类 | |||||
4 | 擅自在公路少量堆放物料影响通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 1. 农户临时堆放农用物资,占用路面宽度不足 0.5 米;2. 现场立即清理完毕;3. 初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现场清理,开展警示教育 | |
三 | 农业农机类 | |||||
5 | 未持证操作拖拉机、收割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1. 农户自用、仅田间短途转运作业;2. 初次违法,当场停止机械操作;3. 书面承诺 15 日内申领操作证件;4. 无安全事故、无违规载人超载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下达整改告知书,限期办证,不予罚款 | |
四 | 林业森林防火类 | |||||
6 | 森林防火区少量秸秆焚烧、烧田埂未引发火情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1. 农户初次违规用火;2. 当事人现场自行扑灭全部明火;3. 未引燃周边植被、未形成火情;4. 主动学习防火法规并签订防火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录入森林防火警示教育台账,不予处罚 | |
7 | 轻微破坏、移动森林防火小型警示标志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1. 非故意损毁,仅警示标志轻微移位;2. 当场恢复标志原状;3. 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现场修复,开展防火普法提醒 | |
五 | 城乡规划建设类 | |||||
8 | 农村住房轻微超面积、轻微移位建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 1. 仅超出审批建筑面积 5㎡以内,不占用耕地、不突破规划红线;2. 农户主动申请补办规划修正手续;3. 工程尚未完工、无邻里矛盾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引导完善规划审批手续,不予罚款、不予拆除 | |
六 | 消防管理类 | |||||
9 | 楼道短期停放电动自行车、未充电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1. 临时停放时长 1 小时以内、未外接电源充电;2. 当场移至室外合规停放区域;3. 居民首次发生同类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消防现场劝导,张贴警示告知单 | |
七 | 土地流转类 | |||||
10 | 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料轻微瑕疵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1. 资料仅存在填报笔误,土地实际用途符合农业要求;2.3 日内补全、修正全部材料;3. 无改变耕地性质、非农化经营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指导完善土地流转备案材料,不予处罚 |
1. 违法行为当事人年龄不满14周岁;
2. 精神、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身行为期间实施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 2 年内未被执法机关发现,涉及生命健康安全违法行为追溯期限延长至 5 年;
4. 当事人完整举证证明自身无主观过错,法律法规无例外处罚规定;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直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完整制作笔录、留存相关证据归档。
表格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处罚设定依据 | 从轻适用情形 | 从轻法律依据 | 裁量标准备注 |
1 | 市容环卫违规倾倒、占道堆放类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 主动清理全部污染物、消除环境影响;2. 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3. 两年内仅存在 1 次同类违法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罚款取法定处罚下限 30% 以内标准执行 |
2 | 森林防火期违规野外用火未引发火情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 1. 第一时间自行扑灭明火;2. 主动赔偿少量植被损毁损失;3. 主动检举他人违规用火线索且查证属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 | 在法定罚款下限区间裁量,减少警示教育频次 |
3 | 农机无证操作、违规载人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 主动停止机械作业,承诺限期考取操作证件;2. 受邻里劝导、不知情产生违法行为;3. 未造成任何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按条例最低罚款档位执行处罚 |
4 | 轻微违法占地、乡村违规建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 自行拆除违规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 全程配合乡镇规划整改工作;3. 未占用耕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下调罚款幅度,优先责令改正 |
5 | 消防通道临时占用、遮挡消火栓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1. 收到整改通知 30 分钟内清理移走障碍物;2. 主动全面排查自有场所消防隐患;3. 小微企业、低保农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仅给予警告或最低限额罚款 |
6 | 轻微盗伐、毁坏幼林苗木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1. 主动补种毁坏林木 1 至 3 倍苗木;2. 全额赔偿林木经济损失;3. 初次涉林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从轻核定罚款金额 |
7 | 殡葬违规少量土葬、违规殡葬用品售卖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 1. 主动配合整改、迁移墓葬或下架违规商品;2. 家庭困难低保、监测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适用法定最低处罚幅度 |
表格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减轻处罚适用情形(满足其一即可) | 减轻法律依据 | 裁量执行标准 |
1 | 森林防火违规用火、造成轻微植被损毁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 1. 主动扑救明火、全额赔偿植被损失;2. 低保、监测户等经济困难群体;3. 提供多条违规用火线索并查实构成立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 | 罚款标准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可免除并处惩戒措施 |
2 | 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违规建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 1. 自行拆除违建、完成土地复垦;2. 主动配合乡镇土地整治专项工作;3. 受他人欺骗、胁迫实施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 | 按最低罚款标准以下处罚,免除附加惩戒 |
3 | 公路路面遗洒、污染路面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1. 当场冲洗、清理污染路面;2. 主动承担道路保洁全部费用;3. 主动供述未被查处同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三项 | 最低罚款减半执行,不追加没收处罚 |
4 | 毁坏林地、苗木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 | 1. 超额补种苗木、自主开展林地修复;2. 协助查处重大滥伐林木案件;3. 家庭重大变故、经济极度困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 | 罚款下调至法定下限 50% 以下 |
5 | 消防安全轻微违法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1. 立即完成全部消防隐患整改,增设配套消防设施;2. 小微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主动配合乡镇消防宣传;3. 提供辖区重大消防隐患线索并查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 | 仅单处警告或小额罚款 |
6 | 非法处置生活垃圾、污染环境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1. 自行转运垃圾至合规点位、消除污染;2. 主动承担土壤、水体清理治理费用;3. 主动上报隐蔽同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三项 | 下调罚款额度,不叠加多项处罚 |
1. 当事人年龄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实施违法行为
2. 当事人受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3. 主动消除全部危害后果,整改到位、悔改态度明确;
4. 配合执法办案,提供关键违法线索,构成立功表现;
同时满足两项及以上减轻情形的,可大幅下调罚款金额,免除并处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通过劝导教育、限期整改、承诺自查等非强制手段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无明显社会危害,不予实施强制拆除、强制铲除、扣押、强制疏散等行政强制措施。
表格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强制事项法律依据 | 免予强制适用情形 | 替代处置措施 | 限制备注 |
1 | 对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 1. 违建面积较小,不占用耕地、不突破规划红线;2. 当事人签订 7 日内自行拆除书面承诺书;3. 全程配合执法、无抗拒行为、无邻里纠纷 | 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建立整改台账,到期复查;逾期未整改再启动强制拆除程序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建不适用 |
2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强制铲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1. 零星少量种植(仅自用误食几株);2. 执法人员到场前当事人已自行拔除销毁;3. 主动学习禁毒法规、签订禁毒承诺书 | 拍摄自行铲除影像资料留存,开展禁毒警示教育、登记执法台账 | 规模化、大面积种植一律强制铲除,不豁免 |
3 | 地质灾害险情强制组织群众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 仅轻微边坡渗水,无滑坡、崩塌即时风险;农户承诺 24 小时内转移至安全区域、落实临时避让 | 下达地质灾害避险告知书,村干部上门持续巡查盯防 | 出现明显裂缝、即时滑坡险情必须强制疏散 |
4 | 防汛分洪、清障强制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 障碍物为农户小型农具、临时堆放柴草,当事人当场自行清理,不堵塞行洪主干河道 | 现场劝导即时清理,村干部现场复核确认 | 堵塞主河道、威胁河堤安全不得免强制 |
5 | 饲养动物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 | 农户存栏畜禽数量少、未接触疫病疫区,承诺 3 日内完成免疫接种,定期上报防疫台账 | 下发免疫限期告知,村级防疫员上门协助接种 | 发生动物疫病疫情必须实施强制免疫 |
一、程序要求。适用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强制,必须在执法案卷中载明清单适用条款、完整证据材料、当事人整改凭证、劝导记录,由办案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双人签字确认。
二、文书规范。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出具制式《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从轻、减轻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裁量段落列明本清单适用依据;免予强制在现场笔录、整改告知书中完整记录豁免理由。
三、台账管理。建立《蒲川乡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工作台账》,分类登记首违免罚、从轻减轻、免强制全部案件,留存整改照片、书面承诺书、普法劝导记录,年度统一归档备查。
四、动态调整。法律法规修订、腾冲市赋权清单更新、乡镇执法事项增减时,同步修订本四张清单,报蒲川乡人民政府、腾冲市司法局备案后对外公示实施。
五、公示要求。本四张清单在乡政府政务公开栏、各行政村公示栏、乡镇微信公众号长期公开公示,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