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039-0/20260731-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基础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6-07-31 16:55:27 |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清单(2026年)(一) | |||||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法定免罚:违法轻微、及时整改、无危害后果;2.首违不罚:初次违法、危害轻微、限期整改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2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规发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法定免罚:违法轻微、及时整改、无危害后果;2.首违不罚:初次违法、危害轻微、限期整改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3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法定免罚:违法轻微、及时整改、无危害后果;2.首违不罚:初次违法、危害轻微、限期整改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4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法定免罚:违法轻微、及时整改、无危害后果;2.首违不罚:初次违法、危害轻微、限期整改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5 | 对违法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 1.法定免罚:违法轻微、及时整改、无危害后果、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精神病人或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2.首违不罚:初次违法、危害轻微、限期整改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一、第三十三条 | |
6 | 对违法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法定免罚:违法轻微、及时整改、无危害后果;2.首违不罚:初次违法、危害轻微、限期整改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7 | 对损坏或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损坏或者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法定免罚:违法轻微、及时整改、无危害后果、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精神病人或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2.首违不罚:初次违法、危害轻微、限期整改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一、第三十三条 | |
不予适用减免责(负面清单):危害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态环境重大污染;传销、假冒伪劣、偷税逃税大额违法、屡罚屡犯、拒不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涉公共利益重大违法行为。 | |||||
腾冲市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清单(2026年)(二) | |||||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2.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4.社会影响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 | 对民办学校擅自变更、虚假宣传、非法发证、管理混乱、违法管证、抽逃资金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2.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4.社会影响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 | 对违规举办学校或教育机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2.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4.社会影响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 | 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教育部令第53号)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2.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4.社会影响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 | 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教育部令第53号)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2.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4.社会影响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 | 对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培训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教育部令第53号)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2.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4.社会影响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 | 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培训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教育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2.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4.社会影响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 | 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教育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一)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三)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四)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五)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六)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七)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2.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4.社会影响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 | 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组织社会性竞赛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教育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2.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4.社会影响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0 | 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2.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4.社会影响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1 | 对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2.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4.社会影响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2 | 对违规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2.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4.社会影响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3 | 对违法出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2.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 3.危害后果较轻或者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4.社会影响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不予适用减免责(负面清单):危害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态环境重大污染;传销、假冒伪劣、偷税逃税大额违法、屡罚屡犯、拒不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涉公共利益重大违法行为。 | |||||
腾冲市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清单(2026年)(三) | |||||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4.无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 | 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教育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4.无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 | 对违规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4.无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 | 对违法出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监督检查发现时立即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4.无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不予适用减免责(负面清单):危害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态环境重大污染;传销、假冒伪劣、偷税逃税大额违法、屡罚屡犯、拒不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涉公共利益重大违法行为。 | |||||
腾冲市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清单(2026年)(四) | |||||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免于强制”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予强制法律依据 | 备注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不予适用减免责(负面清单):危害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态环境重大污染;传销、假冒伪劣、偷税逃税大额违法、屡罚屡犯、拒不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涉公共利益重大违法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