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052-6/20260825-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宗局 |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08-25 11:04:44 |
| 文号 | 浏览量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行为 | 首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2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行为 | 首次违法且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3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 | 首次违法且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且没有获得违法所得、非法财产的。 | 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
4 | 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 首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未获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且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
5 | 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 | 首次违法且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且没有获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
6 |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为 | 首次接受境内外组织捐赠,配合执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退还捐赠资金物品,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
7 | 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宗教活动的行为 | 首次违法且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且没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
8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 大型宗教活动尚在筹备阶段,准备组织实施,经批评教育后立即取消活动,接受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