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炸伤眼法庭调解止纷争
春节期间,大家都喜欢燃放烟花,绚丽多彩的烟花不但带来了喜庆的气氛,也增添了年味。但在燃放烟花的过程中,如果燃放方法不当,一旦发生意外,带给人们的将是无尽的伤痛和悔恨。近日,腾冲法院龙江法庭的法官们就遇到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导致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8年2月,家住腾冲市五合乡的彭某在本村村民彭甲经营的百货店购买了一盒烟花。2月15日晚,彭某在燃放烟花时,被其中一根烟花射伤右眼。事后,虽经医院及时治疗,但彭某右眼因受爆炸伤,无法恢复正常视力,留下了永远的创伤,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彭某因赔偿问题,将经营百货店的彭甲、批发销售烟花的腾冲某有限责任公司及烟花的生产商湖南省浏阳市某花炮厂告上了法庭,请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8万余元。
法官受理该案后,为了准确把握案情,主动向当地派出所调取了事发时彭某的报警笔录,还前往百货店进行实地调查。经过调查,发现相关证人的笔录与向法庭陈述的不一致,存在前后矛盾之处。另外,法庭将烟花残骸向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送检,也未能做出确切的产品质量鉴定。鉴于此,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承办法官向厂家指出其生产的烟花致人损害的事实,并告知彭某在燃放烟花时其自身存在过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浏阳市某花炮厂一次性赔偿原告彭某各项损失50000元(当庭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烟花爆竹时要慎重。一定要到有经营许可证的场所去购买,不在无证摊点、骑车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烟花爆竹,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也应按照燃放说明小心燃放,如果发生意外,一定要保存好“肇事”的烟花爆竹残骸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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