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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租车行被依法判刑

发布日期:2019-10-14 浏览: 作者:杨再艳 来源: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腾冲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三被告人因多次采用合同诈骗手段到租车行租车,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四年不等的刑期。

2015531日,董某、杨某(二人另案处理)到大理市某汽车租赁行,以租赁使用为由,与车行达成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云LHC576的白色起亚牌K3轿车,并将车“抵押”给被告人谢某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人谢某、席某二人到大理市将该车开回腾冲,被告人谢某购买了一套伪造的号牌为云LMM680的套牌悬挂到该车上,同时购买了该车伪造的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并安排被告人席某、李某(在逃)等人于201565日将悬挂套牌号的白色起亚牌K3轿车冒用常某的名义抵押给刘某、张某夫妇二人,借款人民币30000元,扣除利息后实际取得人民币27000元。后大理市某汽车租赁行找到后将该车开走。

2015722日,被告人席某、李某到被害人姜某在腾冲市开设的某汽车租赁行,以租赁汽车在腾冲旅游使用为由,与姜某达成租赁合同(租期为五天),交纳了人民币3000元押金后,向其车行租赁了一辆车牌为云MPN518的丰田牌RAV4城市越野车。后二人将该车开到保山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出售给两位不知名的男子,获利人民币45000元。

2015728日,被告人席某、李某到被害人段某在大理州鹤庆县开设的某汽车租赁行,以租赁车辆在大理使用为由与车行达成汽车租赁协议(租期为三日),交纳了人民币3000元押金后,向车行租赁了一辆车牌为云LZ5169的白色丰田牌锐志轿车。后被告人李某将车交给被告人席某后带着席某交给其的5000元人民币逃离。被告人席某将此车开到腾冲市交给谢某,被告人谢某购买了一套号码为云A619M9的套牌车牌及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并将购买的套牌车牌悬挂在该车上进行使用。201583日,被告人谢某被腾冲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查获丰田牌锐志轿车。

20157月期间,被告人谢某通过网上购买了姓名分别为王某、严某的两本假驾驶证、两张假身份证交给被告人李某。

腾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席某、谢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的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席某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87000元,被告人谢某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李某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60000元,被告人席某和被告人李某诈骗数额均为巨大,被告人谢某的诈骗数额为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谢某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四本、驾驶证二本的行为还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其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利用起亚K3轿车进行诈骗的过程中,被告人谢某和席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谢某系主犯,席某系从犯,对席某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某和李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案发后被告人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同时犯有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判决席某和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谢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结语:目前,汽车租赁行业竞争大,许多租车行在租车时仅登记租车人的相关信息,收取一定数量的租金,便将车辆出租,并未仔细核查租车人的信用度和证件的真伪,特别是在熟人介绍租车时,几乎不用办相关手续就让租车人将车开走。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汽车租赁行,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多一个严格审查租车人证件信息真伪的心眼, 以防不法分子从租车行把车租出来后进行低价抵押、倒卖,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汽车租赁行还要随时监控所出租车辆的GPS定位系统,一旦发现GPS定位功能异常,要及时报警,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