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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烟”犯罪 优化营商环境: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经营案

发布日期:2020-11-03 浏览: 作者:吴丹丹 来源: 打印正文

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君子爱财,也要取之有道,从事一些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进行敛财,不但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而且情节严重者难逃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几种犯罪构成,却屡屡有人铤而走险,在法律的底线疯狂试探。

1023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杨某、王某、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至20000元不等。

案情简介:20205 月,被告人赵某找到杨某,让其帮联系驾驶员从德宏州瑞丽市拉运假烟至保山市隆阳区,交给被告人王某。同年610日,当杨某代为联系的驾驶人员行驶至保山市隆阳区潞江坝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时被腾冲市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车内所载货物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900条,合计价值人民币8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考虑到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