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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私自处置查封财产,被法官及时予以制止

发布日期:2020-12-19 浏览: 作者:李维强 杨再艳 来源: 打印正文

    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诉讼目的,经常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对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进行私自处置,将会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1214日,腾冲市人民法院曲石法庭的法官踏着夜色赶往一石场,成功制止了一起私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事件,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依申请对被告堆放于腾冲市石头山工业园区一石场内的沙子进行了查封。之后,在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了分期还款时间。由于第一期还款时间未至,该堆沙子被法院继续查封,暂未处置。14日晚,法官得知有人私自拉运该堆沙子,遂火速赶往现场,制止了这起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