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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常识】离婚时生活困难,弱势的一方可以获得经济强势一方的帮助吗?

发布日期:2024-04-22 浏览: 作者:李维强 来源:法院 打印正文

婚姻关系破裂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遇到这种情况,可否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1月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年9月生育一子,现就读某幼儿园,和原告母亲居住,日常生活主要由原告母亲照料。

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时常因琐事争吵,被告张某在孩子两岁多时外出工作,双方已分居半年以上。现因无法共同生活,原告郑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双方所生育孩子年龄尚幼,需要父母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陪伴照顾。而近年来原、被告因忙于生计,孩子主要由原告母亲抚养照顾。

现双方同居关系已无法继续,从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考量,应尽量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方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经庭审查明,原告经济状况明显优于被告。且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需要被告张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故孩子由原告抚养,不改变其生活环境较妥。最终,法院为双方分割了同居期间财产及债权债务,并考虑到双方收入差距,为帮助被告解决分开生活后短期的生活困难,酌定由原告郑某给予被告张某生活困难帮助金10000元。

编后: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承担着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的重要功能。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在离婚时可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由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以保障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本案中,法院积极回应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需求,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支持了适当经济帮助,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