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端琐事】为保障获取相邻通行权,法院强制拆除“隔离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力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5月1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拆除阻碍通行的空心砖墙,腾冲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对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恢复了道路通行。
老万与老放是多年邻居,两户房屋东西相邻。多年以前,双方曾共用一条巷道通行。之后,由于其他原因,老万在房屋另一侧开门通行,原巷道由老放进行管理至今。2008年,老放在该巷道内搭建石棉瓦简易房一间,并在巷道内修砌一堵空心砖墙,将巷口堵住。2023年5月,老万将房屋进行拆旧建新,其两个儿子欲分户居住,为方便生活,需使用原来的通道另外开门出入。因老放所修建的简易房及砖墙堵住了巷道,双方协商未果,老万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巷道系公共通道。老万的两个儿子因分户需要使用该通道出行,其行为符合常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老放做为相邻方,应秉持团结互助,给予必要的方便。同时,老万在使用该通道出行时,也应充分考虑道路通行,不得妨碍老放以后的出行。
最终,法院判令老放限期拆除修砌的空心砖墙和简易房,并由老万补偿其经济损失3000元。判决生效后,老放未予履行,老万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当天,法院执行人员制订了工作方案,分工进行强制拆除。干警们有的带领工人进行测量标注,进行简易房和砖墙拆除;有的负责向老放释法说理,缓解其抵触情绪;有的负责疏散围观群众,维持现场秩序。经过一个上午的工作,简易房和砖墙被顺利拆除,案件成功执结。
图片提供:李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