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识法】法院审理断案:醉酒驾车“驶”不得,巡回审理入人心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在拒绝酒驾形成普遍共识的现在,仍有一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无视法律法规、以身试法,结果触犯法律被判处刑罚,追悔莫及。为进一步强化酒驾醉驾法律宣传和警示教育效果,6月12日,腾冲市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前往腾冲市曲石镇,在曲石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当地社区干部和群众旁听了案件审理,沉浸式接受法庭教育。
案件简介:
2024年2月5日,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上路,当日22时8分许,与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杨某某的小型轿车与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血液定性检验检测,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3.85mg/100ml。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庭审结束,交通巡回法庭负责人结合该案件现场说法,就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酒驾、醉驾的定义和行政、刑事、民事法律后果为旁听人员进行了详细讲解,提醒大家无论何时都不要抱侥幸心理,切勿触碰醉酒驾驶的“高压线”。当地社区干部表示,通过今天的“零距离”旁听庭审,明确认识到醉驾的标准和危害后果,会向更多居民宣传醉驾的危害,决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当天,干警还借助赶集日的契机,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向来往赶集的村民重点宣传了酒驾醉驾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本次“巡回审判+普法宣传”活动,将身边案例转化为生动形象的“公开课”。从而,进一步敲响了安全驾驶警钟,起到了预防和打击并重的良好效果。往后,法院将持续开展“巡回审判”等活动,将法庭“搬到”老百姓最需要的地方就地开庭,达到审理一起、教育一片的效果。
图片提供: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