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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常识】为解馋非法电鱼,腾冲两“吃货”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4-06-18 浏览: 作者: 来源:法院 打印正文

202467日,腾冲市人民法院曲石镇法庭组成七人合议庭,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这也给那些热衷于江鱼、河鲜……不惜顶风作案的食客们敲响了警钟。

20235月,被告人麻某、车某以食用为目的,相约到腾冲市滇滩镇某水域电鱼。到达地点后,麻某将自己带去的逆变器、电线、竹竿、网兜与车某带来的蓄电池组装成电鱼器。二人于当日16时许开始下河电鱼,至18时许结束,共渔获扁头𬶐48尾及部分其他鱼类。随后,二被告人对渔获物进行了分配,被告车某分得扁头𬶐48尾,其他鱼类分给麻某。当晚,民警分别将被告人车某、麻某抓获,查获扁头𬶐48尾,以及上述捕鱼所用作案工具,其中麻某分得的渔获物已被其食用。

经腾冲市农业农村局认定:麻某、车某电鱼河段属龙川江支流,属于禁渔期中的禁渔区范围;渔获物经济价值为224.55元;二人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经济价值为673.65元、间接损害经济价值为6736.5元。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麻某、车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麻某、车某就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麻某、车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的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到二人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自愿承担相应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庭审过程中,两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违法事实也表示完全认可,在合议庭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两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麻某、车某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保山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限期于2024731日前履行完毕;由麻某、车某对因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在价值7634.7元的范围内,以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限期于2024731日前履行完毕。

劝君不吃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使用电鱼器电鱼是不分品种和大小的灭绝性扑杀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伤害,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电鱼不仅对鱼类生存和繁衍构成威胁,也破坏了生态平衡,对水环境也会造成极大污染。还往往因为工具简陋,瞬间产生的高压对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极易发生人被电击身亡的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请大家切勿以身试法,切勿铤而走险!

图片提供: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