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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常识】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是否可以免责?

发布日期:2025-01-20 浏览: 作者:李维强 来源:​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的情形很多。那么,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另一方能否基于该约定免责?

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的妻子系姐妹关系。20207月至10月,蒋某向李某借款,李某向蒋某转账89万元,向蒋某妻子转账1万元。20229月,李某与蒋某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并约定由蒋某分期履行。后蒋某未完全按协议履行,原告催收未果诉讼至法院。诉讼中,蒋某妻子称该借款均为蒋某个人借款,自己已于20238月与蒋某离婚,二人离婚时已经协议明确该借款由蒋某归还,自己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经过庭审查明,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形式多样。除借款外,还存在公司经营资金、原告个人工资等多笔款项。鉴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法院工作人员从维系感情、实质解纷的目的出发,为双方分析利弊、力促调解。同时,法院工作人员向双方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仅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力。最终,案件经过庭后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蒋某限期偿还李某借款46万元,蒋某妻子的还款责任由李某与其另行协商解决。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权力。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力,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本案中,蒋某夫妻虽无逃避债务的目的,但李某所追索借款系蒋某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因李某与蒋某妻子系亲属关系而规避其中一方的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