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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端琐事】无知宰牛,触法!替人操刀,获刑!

发布日期:2025-02-19 浏览: 作者:尹凤平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只是替他人宰杀了几头死牛,为何会触碰“法律的红线”?只是收取了数百元报酬,为何竟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罪,“屠夫”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32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为获取报酬,先后8次替王某、杨某、马某等人(均另处)宰杀12头死体牛,经保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因病死亡6头,死因不明死亡6头。

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加工生产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类(牛)12头,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考虑到陈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做出上述判决。陈某收取的加工费720元,系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

法院提醒: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畜禽出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情况要及时向动物检疫部门报告,严禁私自宰杀销售,杜绝侥幸心理,为谋取不法利益触犯法律,终将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图片提供:尹凤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