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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域经济】公司借款未到期,股东提前索要被法院驳回

发布日期:2025-02-24 浏览: 作者:李维强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债权人却起诉到法院要求提前还款,又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如下:

甲公司成立于20164月,经多次股东及出资变更,20219月,周某成为甲公司大股东。期间,因各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甲公司自20175月起陆续向周某借款。2021年,甲公司召开两次股东会议,确认公司之前工程建设费用为1123.9万元,该款系从股东周某处借款。甲公司同时出具借条一份,对该笔借款及相关利息进行了确认。20229月,甲公司与周某对2021年之后的借款进行对账,确认向周某借款268万元,并再次出具了借条。因甲公司未曾偿还周某借款本息,周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庭审中,甲公司辩称,原告周某与公司之间转账金额次数多,时间跨度长,性质难以认定。且周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大多为转账存款或者是往来汇出款,该款应先冲抵周某的出资款后,再认定为借款。即便认定为借款,按照2021年的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借款期限从202171日起共计五年,周某应当到202671日以后才能要求公司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提供的会议纪要、借条、对账记录与银行转账回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甲公司向其借款的事实,且双方对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也进行了结算,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但是,原、被告双方曾于2021年召开股东会议,会议明确决定公司需要资金时可以向所有股东借款,借款的期限为202171日起共计5年。股东会议还对2021年前的借贷情况进行结算,根据会议纪要,股东会首先确定了借款条件、借款期限、利率比例、还款责任等事项,之后才认定原告周某向公司出借款项1123.9万元。原告周某为公司股东,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按印,应当知道并认可上述还款期限,应当履行此约定。原告周某在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起诉要求被告公司归还借款,不符合股东会议纪要的约定。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典参考: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即是说,除非债权人已经掌握债务人存在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证据或存在预期违约的行为,才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提前偿还借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了还款的时间,且被告既不存在预期违约,也没有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双方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不能随意要求被告提前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