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端琐事|中意的按摩师离职能否要求足浴店退还剩余费用?
花钱购买“专属服务”,指定的技师却中途离职,消费者能否要求店铺退还剩余费用?近日,消费者胡某就遇上了这样一件“鸡肋”的烦心事。因与店家协商未果,胡某将店家起诉至法院。
2024年8月,原告因腰腿疼痛,到某某足浴店做足疗按摩,因认可该店赵姓技师的按摩手法,胡某于当月底向足浴店预付2400元,约定由赵师傅为胡某提供足腿按摩服务50次。在后续消费过程中,胡某接受了足浴店的推销项目,在补交7600元后,约定由足浴店为胡某提供的服务改为身体项目卡(全身除湿)88次。期间,足浴店还向胡某出具了收款收据,收据上由足浴店工作人员注明:本店声明,服务期间,本人如果不满意可换技师,如果产生退款,未做完的项目可退回卡主本人。之后,足浴店为胡某提供足腿按摩服务25次、全身除湿服务1次,其中除2次足腿按摩由他人提供外,其余几次均由赵师傅为胡某服务。2024年10月,胡某多次联系赵师傅预约按摩服务未果,到店询问后,足浴店称赵师傅有事返回东北老家,春节后即返岗。胡某认为事实上是赵师傅已从该店离职,因与足浴店协商解除合同、退还款项未果,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类型的服务合同因服务过程中不同服务提供者的力度、手法、习惯等细节性的技术差异,会导致接受服务者在心理感受和生理感官上产生不同的体验效果,故该案涉及类型的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交付成果类的服务合同,其具有一定的专业人身属性。因此,多数案例涉及类型的服务接受者会倾向或更乐意由专门的技师为其提供服务。具体到本案中,原告胡某在接受被告店里赵姓技师的服务后,基于对该技师的信赖,与被告达成该案涉及服务合同,并由被告店员在收款收据上注明:服务期间,如果不满意可换技师,如果产生退款,未做完的项目可退回卡主本人。现赵姓技师离开腾冲一月多,其是否回来、何时回来不能确定,原告在时限和体验效果上无法达到预期的感受,故原告提出的解除该案涉及服务合同,退还剩余预付款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服务合同,并由被告足浴店返还原告胡某剩余款项9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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