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温度|姐替服刑弟还债◇离婚的前弟媳仍需共同担责?
在日常生活中,亲属之间因无法偿还债务,其他家庭成员出于亲情代为还款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这种“垫付”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代偿后如何追偿?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黄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二人共同向某银行申请了一笔9万元的小额信用贷款,后因黄某涉嫌犯罪被羁押,李某电话也无法打通,银行在催收贷款时无法联系到二人。眼看贷款利息日益增多,黄某的姐姐为减少弟弟和弟媳的损失,主动代替二人向银行偿还了贷款本息共计9万余元,同时为黄某清偿了信用卡欠款1.4万余元。2024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共有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夫妻债务则因黄某正在服刑不能提交证据而未处理。此后,黄某的姐姐向黄某和李某追讨垫付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有权代为履行。本案中,黄某的姐姐作为债务人黄某的亲属为其代偿债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依法转移至黄某的姐姐,因此黄某的姐姐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贷款合同由黄某、李某共同签字确认,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二人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信用卡借款仅登记在黄某名下,且无证据证明李某知情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部分债务应由黄某个人承担。最终,法院判令黄某、李某共同偿还黄某的姐姐9万余元,黄某个人偿还其姐姐1.4万余元。
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离婚免除。本案的判决既明确了亲属代偿债务后的追偿权,也严格区分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体现了法律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债务性质的审慎认定。需要提醒的是,亲属之间代为还款虽出于情分,但垫付前应明确债务性质,保留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尤其是夫妻共同债务,需有双方共同签字或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明,才能避免陷入“垫付容易追偿难”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