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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常识|亲生女不赡养无继承权•侄子生养死葬获赠房产

发布日期:2026-09-14 浏览: 作者:李维强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在农村,许多老人随着年岁增长,常会面临“养儿防老”的现实考验。当血缘亲情与养老责任出现错位,老人能否自主决定把财产留给尽心尽力照顾自己的人?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女儿在父亲去世后主张法定继承,却被一份“遗嘱”挡在门外,房屋最终由直系以外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的侄子取得。

原告孙某是尹某的亲生女儿。2001年父母离婚后,她随母亲在外地生活。20247月,尹某因病去世,其房屋财产由其侄子钏某管理使用。孙某得知消息后,主张自己为直系血亲父亲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遂将尹某的侄子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亲名下的房屋。

对此,被告钏某辩称,尹某因身患严重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日常行动艰难。20216月,尹某找到自己,并出具了一份由他人代书的遗嘱,明确约定由侄子钏某负责尹某的衣食住行、生活起居、治病求医乃至养老送终,待尹某去世后,其房产、田地由钏某继承使用。之后几年,钏某一家切实履行了义务,日常照料尹某生活,去世后还操办了全部丧葬事宜。钏某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该遗嘱实质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基于此件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孙某作为亲生女儿从未履行赡养义务,无权再主张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16月尹某所签遗嘱含有遗赠扶养内容,且钏某已实际履行了照看日常生活及操办丧事的义务,应视为其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因此,这份遗嘱实质为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尹某遗产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房屋现状,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钏某所有,并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遗赠扶养协议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内容明确、双方合意,且扶养人切实履行了义务。这提醒我们,亲情与责任不可分离,权力与义务对等,才是法律与道德的共同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