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强化四种意识严把不捕案件审查关
县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工作中,严格履行审查逮捕职能,以案件质量为核心,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在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强化意识,对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及构罪无社会危险性的三类不符合逮捕条件案件严格把关,确保了不批准逮捕案件质量。
一是强化证据审查意识,严把构罪关。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围绕构罪要件,对犯罪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的证据从证据的取证程序及证明力两方面进行详细审查,对不能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一律不批准逮捕。
二是强化社会危险性审查意识,严把条件关。在工作中,转变“构罪即捕”观念,坚持逮捕的“谦抑性”原则,慎用逮捕措施,严格对照逮捕条件,切实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审查逮捕工作当中,对未成年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可能判处轻缓刑的犯罪嫌疑人,尽量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凡是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案件一般不批准逮捕。
三是强化规范执法意识,严把程序关。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坚持每案必讯、层层把关及上报备案制度,确保案件不因自身原因出问题,存疑不批准逮捕和不构罪不逮捕的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科室先讨论后报院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所有不批准逮捕案件均按程序上报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备案。
四是强化协作配合意识,严把监督关。对于不捕案件,均发出《不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说明书》,向公安机关及其相关当事人阐明不逮捕的法律依据和相关刑事司法政策,对案件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对存疑不批准逮捕案件均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对需要补查的证据进行收集,并密切跟踪监督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进度,督促案件侦查的正常进行,保证侦查监督职责的全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