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20-0/20250429-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04-29 16:52:44 |
文号 | 浏览量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 腾冲市辖区内养老机构市场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 腾冲市民政局 | 县级 | |
填表说明:
1.本清单填报行政执法部门所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括纳入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和未纳入的事项。
2.“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口径和标准》中“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填报要求。
3.“检查依据”精确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根据检查依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