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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719027-2/20231109-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3-11-09 15: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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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8”高处坠落事故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河南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8”高处坠落事故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2年4月28日9时许,河南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冲映象项目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2.64万元。

2022年4月30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接到腾冲市人民政府事故核查批示,经初步核查,该起事故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5月1日,腾冲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河南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8”涉嫌生产安全瞒报(迟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河南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8”涉嫌生产安全瞒报(迟报)事故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2022年4月6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了有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工作人员及行业专家组成的评估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对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完成了评估工作。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河南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及安全操作技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的行政处罚。已完成收缴。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张*磊,男,现年52岁,河南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没有及时了解情况督促上报相关部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的迟报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七)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建议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贰佰元整(¥67200)(上一年年收入¥84000×80%)的行政处罚。已完成收缴。

李*强,男,现年43岁,河南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腾冲项目负责人(主管安全)。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能及时了解现场情况并上报相关部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五)(六)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上一年年收入¥72000×20%)的行政处罚已完成收缴。

三、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建立健全生产项目监理机构,明确各自生产职责,做到逐级落实生产安全责任;

2.对生产工人开张专项安全警示教育,定期开展专题安全教育会议,学习先进安全管理理念经验;

3.落实监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全监理工作人员定期巡查,对于违规违章操作及时制止并出具书面报告。

四、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评估组通过评估,认为相关单位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在改进生产经营过程安全监管方面做出了一些改进,但在机制健全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对公司已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全面核查,对于存在的疏漏进行改进;

二是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经营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做到资质与工作相匹配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均能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同类型企业能认真借鉴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建章立制,进行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整改,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各评估单位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