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719027-2/20231210-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12-10 22:18:27 |
文号 | 浏览量 |
2023年04月03日10时17分,发生在喀纳斯-东兴(喀东线)K7253+30M(团田乡曼掠路口)处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由办案民警李*业、杨*华负责办理,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初步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足以认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杨*昌,男,汉族,1959 年 12月 13日出生,现年63岁,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3*********6,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腾冲市团田乡曼弄村委会下曼竹,驾驶证档案编号“5*********6”,准驾车型:D,系云MVM34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家属联系电话:151*********6。
2、当事人:杨*永,男,汉族,1968年02月13日出生,现年55岁,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3*********
2211,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龙陵县龙山镇龙山社区余家寺一组061号,驾驶证档案编号“5*********4”,准驾车型:C1,系云MD04279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36*********82。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甲车:云MVM34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新大洲牌SDH150-19型,车架号:LALPCKK08F3147966,发动机号:F3254038,车身颜色:红,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杨*昌,所有人登记地址:云南省腾冲市团田乡曼弄村委会。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4日。肇事前,云MVM34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老龙腾线左转驶入喀东线。
乙车:云MD04279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北京牌BJ7000C5D3K-BEV型,车架号:LNBSCC4H0L3550029,发动机号:AD51EK102410119,车身颜色:绿蓝,使用性质:出租客运。机动车所有人:云南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陵分公司,所有人登记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龙华路西延段。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1月31日,保险有效期至2024年01月21日。肇事前,云MD04279号小型轿车,沿喀东线由南向北行驶。
(三)现场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交通事故现场位于腾冲市境内,喀纳斯-东兴(喀东线)K7253+30M(团田乡曼掠路口)。道路呈南北走向,北至腾冲市区,南至龙陵县。肇事路段为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双向二车道国道二级道路,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喀东线道路线型平直。道路设有两条机动车道和两条路肩,两侧机动车道均宽3.55米,东侧路肩宽为2.40米,西侧路肩宽为2.50米。事故现场西侧为平地,东侧为山体。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上午,视线很好。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3年08月28日,黄兴驾驶云MHY458号小型轿车,沿喀东线,由腾冲市团田乡方向驶往腾冲市区方向,当日20时20分,当车行驶至喀纳斯-东兴(喀东线)K7249+600M(团田乡暮乐路段)时,与前方李治文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载杨构芹、周彩玉)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李治文、杨构芹、周彩玉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证据及检验、鉴定结论:
1.现场情况
该现场为原始现场。肇事云MVM34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头南尾北,倒在西侧路外水沟内,两轮朝天;肇事云MD04279号小型轿车,头北尾南,停放在道路中央。
2、路面痕迹
(1)事故现场留有一条制动拖印L1=15.00M,为肇事乙车制动拖印,由南向北形成,系肇事甲车制动后,左前轮胎面与地面摩擦形成的痕迹。
(2)事故现场留有两条挫划印L1=0.25M,L2=7.10,为肇事甲车挫划印,L1由南向北形成,L2由东南向西北形成,系肇事甲车倒地后,车身与地面挫划后形成的痕迹。
(3)事故现场留有一片大面积散落物,现场图上标为散落物S1=19.00×5.60M2,为肇两车车体碎片及车身粘附泥土散落到地面形成的痕迹。
3、车体痕迹及检验情况
(1)肇事甲车右侧把手变形,两侧后视镜移位,前保险杆变形,油箱左侧破洞,输油管断裂,发动机左侧壳体破裂,左侧翼板断裂,排气管刮擦受损,右侧乘客脚踏板刮擦受损,右侧驾驶人脚踏板变形,右后侧货架刮擦受损,系与甲车碰撞,倒地后再与地面沟坎碰撞形成。
(2)肇事乙车左侧大灯破碎,左侧后视镜破碎,前保险杆左侧破碎,左侧翼子板变形,左侧引擎盖变形,前号牌变形,系与甲车碰撞形成。
4.现场定位
现场采用直角定位法,选取喀东线K7253+0M公里桩为定位基准点B,选取西侧机动车道与硬路肩白色分割线为定位基准线,对现场相关痕迹、物证进行定位。
5.接触点
根据肇事车碰撞部位及行向,制动拖印,挫划印和散落物位置,确定接触点(A)。
6.检验鉴定情况
(1)经委托腾冲市公安局法医师对杨*昌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死者杨*昌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2)经委托保山信誉司法鉴定所对云MVM34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车辆技术和肇事前的车速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1、经静态检查、检验,云MVM345号新大洲牌SDH150-19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此次交通事故前的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2、没有发现导致云MVM345号新大洲牌SDH150-19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3、该车不具备事故时的瞬时车速计算条件,发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瞬时速度不能进行鉴定。
(3)经委托保山信誉司法鉴定所对云MD04279号小型轿车进行车辆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1、经动态、静态检查、检验,云MD04279号北京牌BJ7000C5D3K-BEV型小型轿车此次交通事故前的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2、没有发现导致云MD04279号北京牌BJ7000C5D3K-BEV型小型轿车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
(4)经委托保山信誉司法鉴定所对云MD04279号小型轿车进行肇事前的车速鉴定,鉴定意见为:经技术计算、鉴定云MD04279号北京牌BJ7000C5D3K-BEV型小型轿车肇事时瞬时车速约为57km/h。
7.当事人身份核查
(1)杨*昌的身份情况由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及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
(2)杨*永的身份情况由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及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
(二)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当事人杨*昌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当事人杨*永行经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
3、当事人杨*永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
五、当事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杨*昌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杨*永驾驶机动行经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杨*永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杨*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永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六、预防及建议
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建议加强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查控,对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加强教育,培养驾驶人的安全文明行车的良好习惯,杜绝超速行驶、强超强会、未按规定让行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