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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719027-2/20231210-00004 发布机构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3-12-10 22: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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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11.18)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1月18日07时14分许,发生在腾冲市腾越街道热海路文盛酒店对面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由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办理,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足以认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1.交通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张*,男,汉族,1977年0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0039,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935号二村23栋406号,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694号上林宽境1期,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及职业:云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持有档案编号为530100209945的A1A2类机动车驾驶证以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联系电话:130****1682。

王*,女,汉族,1958年08月28日出生,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948,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岱山东路16号15栋,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二路41号华侨海景城槟城楼,工作单位及职业:江西省南昌市印钞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来云南省腾冲市旅游,在众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意外身故保额:50万元、丧葬费保额:2万元,家属联系电话:135****3614。

2.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云AV3793号车是一辆白/蓝/红色的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旅游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04月1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4月30日,核定载客:25人,实载2人。交强险终止日期:2023年12月23日,有责前提下的死亡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千元,保险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综合商业险终止日期:2023年12月25日,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5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限额5万元,保险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该车有道路运输证。机动车所有人:云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龙,马*龙身份证号码:530*******759。

3.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腾冲市腾越街道热海路文盛酒店对面,热海路呈南北走向,南至腾冲市热海景区方向,北至腾冲市腾越街道范家坡方向。事故路段为潮湿的平直沥青路面,两侧机动车道之间有中央绿化带。单向有三条机动车道和一条机非混合道,机非混合道外有行道树车道,车道间有白色虚线分隔。事故路段有人行横道线,限速40km/h。事故发生时天未亮明、有路灯照明、下雨。

(二)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23年11月18日,张*驾驶云AV3793大型普通客车沿腾冲市腾越街道热海路由热海方向驶往范家坡方向,当日07时14分,车行驶至文盛酒店对面的人行横道线时撞到行人王*,造成王*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07时41分死亡、该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

上述案件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限速标志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告知单、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尿检照片及尿检报告、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司法鉴定意见:

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经腾冲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王*的死亡原因系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保山信益司法鉴定所鉴定,云AV3793大型普通客车肇事前无导致事故发生的机械故障存在且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的相关要求,云AV3793大型普通客车肇事时的瞬时车速约为54km/h。

3.其他证据材料:

张*的基本情况有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劳动合同书、从业资格证等证据证明。

王*的基本情况有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退休职工证明、旅游合同、旅游意外险保单、旅游行程单等证据证明。

云AV3793大型普通客车的基本情况有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等证据证明。

经检测张*的尿检结果为吗啡阴性(—)、冰毒阴性(—),有尿检照片、尿检报告、尿检资质等证据证明。

民事赔偿情况有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

事故发生后张*拨打“120”、“110”的情况有拨打电话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

(四)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张*实施在路口、人行横道超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该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张*实施超速行驶的行为(限速40km/h,时速54km/h,超速3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张*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当事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张*实施“超速行驶的”、“在路口、人行横道超车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在该事故中具有全部过错;王*在该事故中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张*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王*无责任。

(六)预防及建议

一是加大对超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礼让行人、违规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严惩。二是深入客运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三是依法曝光典型交通违法行为,提高打击震慑效果;四是加强安全文明驾驶警示教育,提高广大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