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719027-2/20240207-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02-07 16:29:12 |
文号 | 浏览量 |
关于云南**木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案件调查报告
2024年1月25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股、腾冲市工信局、腾冲市经开区执法人员到云南**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云南**木业有限公司拟涉嫌一项重大隐患违法行为: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云南**木业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4年7月13日。公司住所:云南省腾冲市石头山工业园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潮。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22934***。经营范围:建筑、家具木制品,细木工板及木雕工艺品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调查情况
(一)核实取证情况
2024年1月25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股、腾冲市工信局、腾冲市经开区执法人员到云南**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云南**木业有限公司拟涉嫌一项重大隐患违法行为:一台除尘设备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2024年1月26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云南**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潮、厂长李*辉进行询问。接受调查询问的两位人员认可2024年1月25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股、腾冲市工信局、腾冲市经开区执法人员对云南**木业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不提出异议,并承认企业存在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
三、违法事实
经调查,云南**木业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一)重大隐患。一台除尘设备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八)项判定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云南**木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对云南**木业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