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719027-2/20240918-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09-18 16:43:05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应急罚〔2024〕执法010号)
2024年7月16日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在对腾冲县**加油站进行年度执法检查时发现腾冲县**加油站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人体静电释放桩及静电接地报警仪失效;加油岛端部防撞柱使用钢管直径不足100㎜;未见卸油记录。抽查2024年7月6日、6月23日、6月20日、6月14日、5月17日视频监控系统卸油视频缺失。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腾冲县**加油站。
成立于2009年6月11日。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滇滩镇*******。公司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918992****。经营范围: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调查情况
(一)核实取证情况
2024年7月16日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在对腾冲县**加油站进行年度执法检查时发现腾冲县**加油站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人体静电释放桩及静电接地报警仪失效;加油岛端部防撞柱使用钢管直径不足100㎜;未见卸油记录。抽查2024年7月6日、6月23日、6月20日、6月14日、5月17日视频监控系统卸油视频缺失。
2024年7月20日腾冲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腾冲县**加油站投资人余*进行询问。接受调查询问的人员认可2024年7月16日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腾冲县**加油站的检查情况,不提出异议,并承认企业存在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
三、违法事实
经调查,腾冲县**加油站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人体静电释放桩及静电接地报警仪失效;加油岛端部防撞柱使用钢管直径不足100㎜;未见卸油记录;部分视频监控系统卸油视频缺失。
四、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腾冲县**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的规定,对腾冲县**加油站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