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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719027-2/20241009-00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4-10-09 16: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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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应急罚〔2024〕执法011号)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应急罚〔2024〕执法011号)


2024年8月16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收到腾冲县*****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尾矿库自检自查报告》,2024年8月26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及矿山股工作人员到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经查,腾冲县*****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二期扩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于2023年7月31日取得保山市应急管理局的试运行申请批复,试运行时间为6个月(2023年7月31日至2024年1月30日)。试运行期间正常排尾标高应在1773.5-1774之间,经实测,现状排尾已到1775米,试运行期间尾矿堆积上升了1.5米,已超出设计1米,设计上升速率值为1m/a,已大于设计上升速率,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五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腾冲县*****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0696日。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滇滩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朱*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57191****经营范围:铅矿、锌矿、铁矿的开采、加工、自产产品销售,铅矿、锌矿、铁矿的批发,有色金属、贵金属、焦碳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调查情况

(一)核实取证情况

2024年8月16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收到腾冲县*****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尾矿库自检自查报告》,2024年8月26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及矿山股工作人员到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经查,腾冲县*****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二期扩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于2023年7月31日取得保山市应急管理局的试运行申请批复,试运行时间为6个月(2023年7月31日至2024年1月30日)。试运行期间正常排尾标高应在1773.5-1774之间,经实测,现状排尾已到1775米,试运行期间尾矿堆积上升了1.5米,已超出设计1米,设计上升速率值为1m/a,已大于设计上升速率,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 88号)“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五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024年828日腾冲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腾冲县*****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奎*良选厂厂长段*建、安全员杨*沣进行询问。接受调查询问的人员认可2024年8月26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及矿山股工作人员腾冲县*****有限责任公司的检查情况,不提出异议,并承认企业存在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

三、违法事实

经调查,腾冲县*****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尾矿库试运行期间排放速率大于设计上升速率

、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腾冲县*****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GB39496—2020《尾矿库安全规程》6.9.2条规定:尾矿库存在下列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一时,应立即停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的规定决定腾冲县*****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对腾冲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朱*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