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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719027-2/20250224-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2-24 16: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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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应急罚〔2024〕执法015号)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应急罚〔2024〕执法015号)


一、案件线索来源

2024年12月13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腾冲市东营*******号商铺非法存储大量烟花爆竹。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报后立即到达现场核实,发现举报内容属实,腾冲市**烟花爆竹店在腾冲市西源街道观音塘社区********(东营*********号)非法存储大量烟花爆竹。

二、查获情况

2025年12月13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联合西源街道派出所对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进行了清点、登记保存。共计1453件,其中1216件从腾冲**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进货,总进货价格33648元。剩余237件为非法经营者使用货车上门售卖的无资质产品,进货价格未知。

2024年12月13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腾)应急查扣〔2024〕执法002号),将涉案烟花爆竹转移到符合存储资质的仓库暂时保存。

2024年12月19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腾冲市**烟花爆竹店负责人刘**进行询问;2024年12月24日,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腾冲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运货员贺*进行询问。接受调查询问的相关人员认可2024年12月13日群众举报情况,不提出异议,并承认存在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

三、嫌疑人基本情况

(一)嫌疑人身份信息

刘**,男,26岁,汉族,住址:湖南省邵阳市。

(二)营业执照情况

营业执照名称:腾冲市**烟花爆竹店

成立于20221月24日。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界头界头社区村民委员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花爆竹零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情况

单位名称:腾冲市**烟花爆竹店

主要负责人:刘**;单位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界头界头社区村民委员会****;许可范围:爆竹类(C级)、喷花类(C级、D级)、旋转类(C级、D级)、升空类(C级)、吐珠类(C级)、玩具类(C级、D级)、组合烟花类(C级、D级);有效期:2024年1月25日至2026年1月24日;许可类型:长期,经营方式:专店;经营面积:20m2;核定储量:80箱/80千克。

四、涉嫌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一)涉嫌违法犯罪事实

经调查,腾冲市**烟花爆竹店刘**存在如下违法犯罪事实:1、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2、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超量储存烟花爆竹3、在城区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等危险品。

(二)涉嫌违法犯罪证据

图片证据6张、视频证据若干、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腾冲湘华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发货单共16页、文书送达回执((腾)应急回〔2024〕执法015号)、查封扣押决定书((腾)应急查扣〔2024〕执法002号)、查封扣押清单共8页、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腾)应急查扣延期〔2024〕执法002号)。

(三)涉嫌违法犯罪法律依据

1、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该行为确认为违法行为。

2、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超量储存烟花爆竹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该行为确认为违法行为。

3、在城区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等危险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第(三)项: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处理建议

1、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由于该违法行为为现金交易,证据部分缺失,已无法精准计算违法所得。鉴于腾冲市**烟花爆竹店刘**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数量较大,建议对腾冲市**烟花爆竹店刘**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237件烟花爆竹,剩余1216件从腾冲市湘华烟花爆竹公司进货的烟花爆竹随涉案线索一并移送给公安机关)

2、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超量储存烟花爆竹

腾冲市**烟花爆竹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许可的储存地点为腾冲市界头镇,实际存放的地点为腾冲市西源街道。鉴于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巨大,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2条,其行为属于C级裁量阶次,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建议对腾冲市**烟花爆竹店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3、在城区非法储存大量(含过期)烟花爆竹等危险品

腾冲市**烟花爆竹店刘**租赁的仓库位于城区商场内,周边人员活动频繁,有居民和人员活动场所。且该储存场所缺乏防静电、防火设施设备,无法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危害扩大。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将导致周边人员的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第(三)项。

由于该行为涉嫌犯罪,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无处理犯罪行为的权力,且该案情符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三条第(七)项: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腾冲市应急管理局将涉案线索及涉案物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