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5719027-2/20250830-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08-30 10:3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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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3日9时00分许,位于腾冲市滇滩镇的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极山铅锌铁矿9号矿硐1854分层六巷道在凿岩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导致1名凿岩工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零肆佰捌拾伍元整(¥1190485.00)。
事故发生后,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上报该起生产安全事故。2024年11月8日,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极山铅锌铁矿涉嫌多项违法行为,其中包含瞒报该矿山2022年4月23日发生致一人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2025年3月,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将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瞒报致一人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腾冲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在收到案件移送书后,腾冲市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上报腾冲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对开展好事故调查工作作了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腾冲市人民政府成立了腾冲滇滩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极山铅锌铁矿“4·23”涉嫌瞒报员工重伤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事故情况及瞒报行为展开全面调查。调查组由腾冲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邵平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郑兴统局长、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刘永辉任副组长(因工作调动,现由刘定敏担任副组长),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总工会、滇滩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人员组成,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溯源、调查取证、技术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受伤救治、直接经济损失和瞒报事故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及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腾冲滇滩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极山铅锌铁矿“4·23”一般冒顶片帮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致一人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司未上报事故情况,存在瞒报行为。
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6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整(¥11000000.00)。公司法人:朱*。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57191****。营业期限:2006年9月6日至2056年9月5日。主要经营范围:铅矿、锌矿、铁矿的开采、加工、自产产品销售;铅矿、锌矿、铁矿的批发;有色金属、贵金属、焦碳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极山铅锌铁矿位于腾冲市滇滩镇联族社区柴家营,属中型矿山,矿区面积:0.3900平方公里。矿种:铅锌铁,开采方式:地下开采,开采深度:2131m至1600m标高,生产规模:30万吨/年。铁矿储量约为700万吨。采矿许可证编号:C530000201012322010****,有效期限:5年(2020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1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保)FM安许证字〔2019〕42,有效期限:3年(2019年8月9日—2022年8月8日)事故发生时有效。
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日重组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法人)朱*担任主任(组长),总经理许*泰、矿长秦学*军、副矿长兼安全环保部部长刘*炎、行政副总奎*良、选厂厂长段*建、副矿长郭*勇担任副组长,管*一(专职安全员)、王*典(矿山专职安全员)、字*华(矿山专职安全员)、徐*(矿山专职安全员)、李*林(矿山专职安全员)、柴*虎(车间主任)、徐*强(车间主任)、彭*(矿山采矿工程师)、席*龙(矿山测量技术员)担任成员。并调整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及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编制发布了《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极山铅锌铁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管理文件》,其中包含了管理制度汇编和操作规程汇编,事故发生时未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
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极山铅锌铁矿矿山部共有员工85人,其中管理人员19人,采掘一队25人,采掘二队41人。
矿山部单独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井“五职”矿长配备齐全,下设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地测防治水科、监控调度科、通风科;生产及辅助区队有采掘一队、采掘二队、基建队、运输队。
无极山铅锌铁矿工艺流程主要包括开拓阶段、采准阶段、切割阶段、回采阶段四个步骤,事故发生地点1854分层六巷道掘进工作面,属于开拓阶段中的掘进施工作业,其核心工序为:①凿岩(钻眼)→②装药→③放炮→④通风安全检查→⑤装岩(出渣)→⑥巷道支护,伤者沈*显为凿岩工(钻眼掘进工),凿岩工的操作流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包括:班前安全确认(敲帮问顶)、打眼前准备、试运转、检查钻杆钻头、打眼、清理卫生(收尾)。
2022年4月23日7时30分许,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极山铅锌铁矿凿岩工沈*显和顾*军到9号矿硐1854分层六巷道内进行凿岩作业。9时00分许,顾*军在手持钻机凿岩作业过程中,发现机器停止运行,回头看见沈*显被落石砸中背部和脖颈。顾*军立即把沈*显抱到四五米外的支护巷,然后喊来工友徐*、李*兵合力把沈*显移送到80余米外主巷道内,让沈*显靠硐壁坐着。何*向工队负责人周*报告后跑出矿硐驾驶运渣车返回,与其余二人协力将沈*显抬上运渣车拉出矿硐。出井之后,矿长秦*军安排顾*军、何*、李*兵三人立即将沈*显转移到公司的皮卡车上送到固东卫生院进行救治。固东卫生院医生给沈*显进行了初步检查,并进行简单的救治之后用救护车把沈*显转送到腾冲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由于事故调查时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过去3年,事故现场地形、构造、环境等已发生较大变化,且事故发生时现场未安装监控设备,现场人员迅速撤离出事故现场,未留存现场照片。故仅能通过当事人回忆,简单还原事故现场。事故现场位于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极山铅锌铁矿9号矿硐1854分层六巷道内,事故发生位置断面为3×3米三心拱断面,断面面积为8.36平方米,发生事故位置距主巷86米,距井口541米(详见附图)。
伤者:沈*显,男,44岁,汉族。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清水村委会麂子坡**。身份证号:53300119800731****。原系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凿岩工。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创伤性休克;2、T5爆裂性骨折;3、T12、L1压缩性骨折;4、肺部挫伤;5、肋骨多发骨折并血气胸;6、皮肤擦伤。
治疗出院后经保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沈*显伤残程度为:伤残二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经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零肆佰捌拾伍元整(¥1190485.00)。
经查,事故发生后,腾冲市应急管理局及滇滩镇人民政府均未接到事故情况报告。2025年3月,在收到案件移送书后,腾冲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腾冲市委、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事故调查组成立后第一时间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022年4月23日9时00分许,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凿岩工顾*军发现沈*显被落石砸中,背部及脖颈受伤。顾*军立即把沈*显抱到四五米外的支护巷,然后喊来工友何*、李*兵合力把沈*显转送到80米外的主巷道,何*用井下电话向工队负责人周*报告情况,之后用运渣车将沈*显运出矿硐,周*电话报告矿长秦*军、副矿长郭*勇。约9时40分许沈*显出井后,秦*军立即安排顾*军、何*、李*兵三人用公司的皮卡车把沈*显送到固东卫生院进行救治。约12时许,矿长秦*军在掌握送医救治初步情况后,即电话向公司董事长朱*汇报此次事故相关情况。朱*在得知发生致沈*显受伤的事故后,未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2024年11月8日,知情人向保山市应急局举报该起事故。2025年3月14保山市应急局向腾冲市应急局移交了该案线索。
2022年4月23日事故发生后,现场的工友顾*军、何*、李*兵三人第一时间护送沈*显出井,并用公司的皮卡车把沈*显送到固东卫生院进行救治。固东卫生院医生对沈*显进行了初步检查、在进行了止血、包扎、输液等急救措施后用救护车把沈*显转送到腾冲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救治。2022年5月25日,沈*显从腾冲市人民医院出院。
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8月25日,沈*显转院到保山市安利医院进行第一次复健;2023年1月27日至2023年2月26日,沈*显在保山市安利医院进行第二次复健。期间,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专人陪同沈*显到保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做了劳动能力鉴定,2023年2月23日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022年4月29日,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排综合科科长杨*华向腾冲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股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6月6日,经调查认定,人社局送达沈*显工伤认定决定书。并由腾冲市社保中心分别于2023年3月20日(¥47795.55元)、5月10日(¥147070.40元)、6月7日(¥15618.69元)向沈*显个人账户支付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人民币贰拾壹万肆佰捌拾肆元陆角肆分(¥210484.64)。
2024年9月15日,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山市分公司申领沈*显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提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10月18日,领取理赔金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640000.00)。
事故发生后,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事故当事人沈*显积极协商相关赔(补)偿事宜,经过医疗、复健、伤残鉴定后,双方于2024年10月14日达成书面协议,由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补偿当事人沈*显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后续医疗费、辅助器械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玖拾捌万元整(¥980000.00,不含2023年腾冲市社保中心已支付工伤保险),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4日全额支付完毕。
2025年3月14日,在收到案件移送书后,腾冲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腾冲市委、市人民政府。腾冲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18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第一时间赶赴事故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取证。
本起事故相关政府部门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均正常履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领域工作规范的要求。
事故直接原因是: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极山铅锌铁矿9号矿硐1854分层六巷道顶板边帮管理不到位、顶板岩层松动,受钻机振动影响后岩石脱落,砸到了正在进行施工的沈*显,致其受伤。
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极山铅锌铁矿采掘队现场安全管理薄弱,1854分层六巷道顶板边帮管理不到位,顶板结构稳定性不足,部分钢结构支护老化。沈*显和顾*军在未进行支护的地区进行施工作业,未按要求配备现场安全观察指挥人员,钻机的振动导致了松动破碎的顶板岩层掉落,砸伤了正在进行凿岩作业的沈*显。
2022年6月6日,经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沈*显受伤确认为工伤。
2023年2月22日,经保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沈*显伤残情况为:1、创伤性休克;2、T5爆裂性骨折;3、T12、L1压缩性骨折;4、肺部挫伤;5、肋骨多发骨折并血气胸;6、皮肤擦伤。鉴定结论为:伤残二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通过询问伤者本人及相关人员,事故溯源、医疗鉴定等多种方式调查,本次事故可以排除故意伤害、自残因素,确认为一起冒顶片帮责任事故。
1. 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薄弱,无现场观察指挥人员。顶板结构稳定性不足,顶板边帮管理不到位,部分钢结构支护老化,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矿山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规程和标准(井口无避灾线路图、入井登记表未保存备查、井下输电线路布置混乱、未每月更新井下开拓系统图等)。公司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未能保证现场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 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朱*,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事故发生时),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力,不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薄弱,顶板结构稳定性不足,顶板边帮管理不到位,部分钢结构支护老化;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2012〕134号)及《腾冲市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市应急局对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瑞土矿业有限公司为生产矿山,实行每年4次执法检查。市应急管理局矿山股分别于2022年1月20日、3月29日、5月25日(陪同国家矿监局云南局、保山市应急局)、7月15日(陪同省应急厅矿山处)、8月30日、9月8日6次对无极山铅锌铁矿进行检查,针对抽查发现的培训记录不全、井下通风不足、未及时规范填绘生产现状图纸、运输设备未配置灭火器等问题,执法人员发放各类执法文书12份,其中现场检查记录5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份,整改复查意见书3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经督促、复查,相关隐患问题均已整改闭合。但6次检查均未发现顶板边帮管理不到位、部分钢结构支护老化等隐患,也未知悉“4.23”事故相关信息,暴露出市应急局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不力,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非煤矿山企业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存在漏洞、死角,安全检查不够深入细致全面的问题。
滇滩镇人民政府。根据市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了《滇滩镇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参照落实,滇滩安监站于2022年2月5日、5月16日、7月12日、11月26日4次对无极山铅锌铁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并督促整改14项问题隐患。认真履行了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工作职责,但检查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未能发现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安全隐患,也未获悉曾发生伤人事故情况,暴露出执法检查人员专业能力及经验不足等问题。
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薄弱,顶板边帮管理不到位,部分钢结构支护老化,未及时规范填绘生产现状图纸;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未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瞒报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瑞土公司瞒报“4.23”致一人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该公司提交了为当事人沈*显认定工伤待遇、申领工伤保险、申报商业保险、鉴定劳动能力、赔付伤残补偿等相关文书资料。调查对比2021年4月该公司曾发生一起瞒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2021年12月已立案查处),当时公司私下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完全规避申报兑付个人保险,工亡待遇等。“4.23”事故调查中,调查组未发现瑞土公司为瞒报事故对知情员工提出保密要求。考虑到截至2025年5月,我市从未接到企业因发生伤人生产安全事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实际情况,且2023年1月17日国家矿山监察局颁布施行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非亡人矿山事故调查作出新的政策规定,不再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调查组认为瑞土公司瞒报行为系对相关法规政策学习掌握不全不准,不具有主观恶意性。参考行政处罚法“主观归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对瑞土公司“4.23”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行为不予处罚,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瑞土公司进行教育。
针对瑞土公司发生“4.23”致一人重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考虑2023年1月17日起,矿山企业非亡人事故可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处理,不再进行行政处罚。且这是我市第一起致一人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行政处罚案件,考虑其标杆效应,结合“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第十五条“对企业非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的,以教育引导为主,及时指导企业纠错改错。”,瑞土公司积极救治赔偿、主动配合调查、消除危害后果、未造成恶劣影响,根据“审慎包容”执法要求,建议对瑞土公司发生“4.23”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朱*,男,群众,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针对朱*瞒报“4.23”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基于同上理由,建议对朱*“4.23”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行为不予处罚,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朱*进行教育。
针对公司发生“4.23”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基于同上理由,建议对其“4.23”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秦*军,男,群众,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极山铅锌铁矿矿长。履行矿山直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矿山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不力,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力,不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五项,基于同上理由,且秦*军已于2024年3月1日已正式离职离腾。建议对其免予处罚。
此次事故反映出辖区内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企业生产区域内危险源辨识评估不细致、对生产流程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现场安全生产监管不严格,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流于形式,导致员工忽视作业现场观察警戒作用,酿成事故惨剧。
行业相关监管部门及属地乡镇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存在死角,安全检查不够深入细致全面,未能及时排查出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制止企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一)腾冲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要以此次事故的惨痛教训为警示,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法规政策的学习掌握,要定期对矿山井下地质条件进行分析评估;强化井巷支护,及时更新支护结构;加强对作业场所,作业岗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上岗作业人员具备进行安全生产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二)腾冲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作为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抓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深入分析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现状,认真研究安全生产监管对策措施,建立有效监管机制,要加强对企业政策法规的宣讲工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检查和定期督查,要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对我市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查找安全隐患,制定防范措施,督促加强整改,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滇滩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健全监管体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不断巩固宣传教育成果,提高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有效防范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