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5719027-2/20241105-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11-05 09:03:08 |
| 文号 | 浏览量 |
2023年10月30日9时30分许,腾冲**矿业有限公司荷花镇新安寨硅石矿地质勘探PD1号硐在探矿掘进钻孔、除渣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导致1人死亡(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23年11月4日11时20分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贰佰零捌万陆千玖佰壹拾陆元整(¥208691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腾冲市人民政府成立了腾冲**矿业有限公司“10·30”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调查组由腾冲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郑兴统任组长,市纪委市监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荷花镇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2024年1月9日,腾冲市人民政府对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2024年1月26日,腾冲**矿业有限公司“10·30”一般冒顶片帮事故案结案。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腾冲**矿业有限公司“10·30”一般冒顶片帮事故调查组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过程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荷花镇人民政府相关业务人员及行业专家组成的评估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对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座谈问询、查阅文件、现场走访核查等方式,完成了评估工作。
二、总体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均能依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各相关企业认真整改,对于在事故中暴露出的相关安全管理问题及时改正,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落实。各评估单位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要求。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腾冲**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460000.00)的行政处罚。罚款已完成收缴。
(二)腾冲**劳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罚款已完成收缴。
四、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李*,男,现年51岁,腾冲**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上一年年收入¥75000.00×60%)的行政处罚。罚款已完成收缴。
(二)陈*根,男,现年69岁,腾冲**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罚款已完成收缴。
(三)朱*,男,现年33岁,腾冲**矿业有限公司荷花镇新安寨硅石矿地质勘探工程现场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元整(¥12600.00)(上一年年收入¥63000.00×20%)的行政处罚。罚款已完成收缴。
(四)郭*顺,男,现年53岁,腾冲**矿业有限公司荷花镇新安寨硅石矿矿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上一年年收入¥75000.00×20%)的行政处罚。罚款已完成收缴。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腾冲**矿业有限公司
1.健全组织机构
重新调整并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全面梳理并修订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层层分解,明确从矿长到一线员工的各级安全职责,并建立了考核奖惩机制。
2.规范施工管理
对照《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组织施工,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在井下现场完成交接班,紧盯重点作业区域的安全状况。
3.落实双重预防机制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井下作业场所、各作业岗位进行了全方位的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建立健全常态化隐患排查模式,对发现的隐患实行台账化管理和整改闭环。
4.完善规章制度,严格人员培训与持证上岗
全面修订并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加大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力度,以此次冒顶片帮事故为典型案例开展全员警示教育。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坚决做到“无证不作业”,提升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与操作技能。
(二)腾冲**劳务有限公司
1.健全管理机构,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了全面优化与健全,配齐了具备专业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时,重新梳理并修订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细化分解至每一个岗位。
2.严把人员准入关,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深刻反思事故中暴露出的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技能不足等问题,重新修订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体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与岗位实操培训。针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全面排查与重新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已全部清退;同时,将派遣人员纳入统一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标准化的安全教育与日常监管。
(三)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1.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矿山勘探企业监管
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全面梳理并完善了矿山勘探企业的安全监管制度。建立了“一企一档”动态监管台账,详细掌握各矿山勘探企业的资质情况及现场安全管理现状。
2.压实监管责任,加大矿山安全执法力度
深刻吸取此次冒顶片帮事故暴露出的监管短板,进一步细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将监管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持续加大对我市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及聘请专家“会诊”等方式,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对地下矿山的顶板管理、支护设计、隐患排查治理等关键环节进行严查,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深入排查隐患,督促企业闭环整改
针对事故教训,组织执法力量对全市矿山企业开展了针对性的隐患排查行动。重点查找企业在采掘现场安全管理、外包工程统一协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坚决防止隐患“回潮”和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1.压实主体责任
我局严格按照《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等规范要求,对辖区内所有探矿权企业进行了全面梳理与约谈。督促各探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其必须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禁擅自变更勘查手段和作业方式。同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台账,切实提升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2.深入巡查检查
进一步夯实安全监管基础,建立了常态化巡查机制。组织执法力量定期深入探矿企业及矿山作业现场开展实地巡查检查,重点检查矿区边坡稳定、废石堆放、以及是否按设计施工等情况。
3.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持续保持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了与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通过日常巡查、卫星图斑核查及群众举报线索摸排等多种手段,严肃查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及私挖滥采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因非法违法开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荷花镇人民政府。
1.健全管控体系,压实属地监管责任
接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第一时间召开安全生产专题整改部署会,明确了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矿山企业的日常安全巡查与网格化管理。
2.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章作业
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标准进行施工作业,坚决杜绝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顶板管理不到位、支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各类违章作业,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强化警示教育,提升全员安全意识
持续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以此次冒顶片帮事故为典型案例,组织辖区矿山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召开警示教育大会,深入剖析事故原因,要求企业深刻反思,引以为戒。同时,督促企业加强对一线从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对于事故相关单位的评估过程中,界头镇人民政府及各政府部门均表现优异,未发现问题。事故相关企业在评估过程中未发现明显问题,但是在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狠抓现场安全管控
严格执行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情况,对井下巷道和采场进行顶板分级,并采取相应的支护和管控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落实岗前、班中、班后的安全确认。严禁空顶作业、超循环作业,严禁同一采场凿岩和处理浮石平行作业。当班必须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班长共同进行安全确认,隐患未排除前严禁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二)提升作业人员素质
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以此次冒顶片帮事故为典型案例,组织全体井下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安全再教育和反思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重点加强支护工、撬毛工等关键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风险辨识及应急处置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未经考核合格人员坚决不得上岗。编制针对性的冒顶片帮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井下作业人员开展应急自救互救、避灾路线逃生及通讯联络演练,切实提高全员的避险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统一安全管理,严格审查外包施工单位的资质与人员资格,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将外包队伍的安全培训、隐患排查、现场作业等全面纳入企业统一管理体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