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3-1/20231128-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11-28 16:10:35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精神和要求,按照《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腾政发〔2023〕19号)的安排部署,腾冲市水务局将4项行政处罚事项以下放方式赋权给腾冲市19个乡镇(街道)行使(具体移交赋权事项详见附件)。
一、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年11月17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三、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附件:《腾冲市水务局赋权事项交接书及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腾冲市水务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