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20-0716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16:07:10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林草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和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执法规范化,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机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以及受林草局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执法记录)是指局机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以及受林草局委托的执法机构,通过文字或音像的方式,从执法行为启动至执法行为终了进行记录并归档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执法记录应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行政执法告知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文字记录。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六条 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照相机、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服务窗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进行记录。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七条 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
(二)一次性告知情况;
(三)申请材料补正情况;
(四)受理或者不受理情况;
(五)现场核查、勘验、鉴定、检测等情况;
(六)评审、论证、听证等情况;
(七)征求意见情况;
(八)法制机构审核情况;
(九)审查决定情况;
(十)颁发证照和送达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案由来源和立案情况;
(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
(三)调查询问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六)抽样取证情况;
(七)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情况;
(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一)听证会情况;
(十二)专家评审情况;
(十三)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有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十四)承办机构审核情况;
(十五)法制机构审核情况;
(十六)集体讨论情况;
(十七)审批决定情况;
(十八)送达情况;
(十九)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二十)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二十一)没收物品处理情况;
(二十二)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采取音像记录的应当对以下重点内容进行记录: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记录方式
第十条 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记录,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同时进行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实施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执法人员应当重点摄录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对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文字说明补充。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执法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现场执法活动的范围,由林草局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执法机构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十八条 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档案的管理,并做好卷宗整理归档和记录。
文字记录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建立卷宗归档。音像记录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导出储存到本机构指定的存储器。遇有特殊情况、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本机构指定的存储器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储存。存储后,现场执法记录设备中存储的音像资料应当予以删除。个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执法音像资料。
第十九条 对于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保存期限与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对于记录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的音像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其他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为5年。
第二十条 对执法音像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工作需要等因素,严格规定使用权限。需要调阅、复制的, 应当符合有关档案查询规定,经批准后调阅、复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执法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未按照要求进行执法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执法记录,致使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丢失、修改、伪造执法记录的;
(四)个人私自复制、保存执法音像资料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执法记录的。
第二十四条 执法记录过程中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