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5-8-/2023-0209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2-09 09:07:48 |
文号 | 浏览量 |
基本案情:违法行为人代某在经山主张某君、张某艳同意后,于2020年3月初至3月底到曲石镇江南社区张家小组后山片松园张某君、张某艳两家的林地内进行采石。经查实:代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挖林地采石造成林地毁坏,被毁坏林地面积为2067平方米(3.1005亩),林地上无林木生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毁林采石的违法行为。腾冲市林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代某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21756元×1=21756元。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恢复通知书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直接送达违法行为人代某,并签字捺印,代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罚款,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腾冲市林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代某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代某仍一直未履行行政罚款交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腾冲市林草局向腾冲市人民法院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执行。
腾冲市人民法院认为,腾冲市林草局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腾冲市林草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腾冲市林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温馨提醒:强制执行,简称执行,是指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依靠国家强制力并按照法定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和接受制裁及惩罚的专门活动。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行使国家执法权的行为,生效的处罚决定是要执行的,违法行为是要受到制裁的,当事人应认识到行政处罚决定的严肃性,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增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觉性。
该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成功,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性,维护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权威性,教育和警示了违法者,促使他们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同时,此案的强制执行进一步拓宽了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渠道,增强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协作的紧密性,为下一步更好、更有效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