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1-9-/2021-0125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16:59:54 |
文号 | 浏览量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新办予以批准的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2.新办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场所;
(2)未达到所属场所规定条件;
(3)所属场所未进行工商登记。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依申请变更予以批准的条件: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依申请变更不予批准的情形: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
四、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腾越街道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92号
办事窗口:农业农村局科教法规股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乘3路公交车到观山悦路口或自行打车到农业农村局
五、申请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复印件1份;
5.设施设备清单复印件1份;
6.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1份。
7.人员情况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领取方式
审批结果:现场审批
领取方式:自行领取
领取地址:腾冲市腾越街道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92号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5-5188598
咨询及投诉地址:腾冲市腾越街道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