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1-9-/2021-0125006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17:00:52 |
文号 | 浏览量 |
动物诊疗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已经《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三、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新办予以批准的条件:
(1) 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2.新办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依申请变更予以批准的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依申请变更不予批准的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
(2)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3)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四、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腾越街道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92号
办事窗口:农业农村局科教法规股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乘3路公交车到观山悦路口或自行打车到农业农村局
五、申请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复印件1份;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出示原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七)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1份;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六、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审批结果及领取方式
审批结果:现场审批
领取方式:自行领取
领取地址:腾冲市腾越街道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92号
九、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5-5188598
咨询及投诉地址:腾冲市腾越街道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92号
十、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