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1-9-/2021-012501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17:10:54 |
文号 | 浏览量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腾冲市种子管理对(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外的其他种子)审批。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外的其他种子)代码:1011900015261019
(二)受理范围
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
(三)办理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至(七)款办理。
(四)实施机关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委托腾冲市种子管理站)
(五)审批人员
由农业农村局指派具备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接受过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及考核的专职人员具体办理。
(六)审批条件
1.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
(1)新办予以批准的条件:
①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②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③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④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⑤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⑥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新办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材料不齐全及现场审核不符合相关条件的。
2.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进行办理。
3.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进行办理。
(七)申请材料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原件1份;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原件1份;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原件1份;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原件1份;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证明原件1份;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原件1份;
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1份;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证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审批咨询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875-5181749
四、审批办理
(一)申请
1.预约
电话:0875-5181749
网上预约网址:中国种业信息网
2.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公开
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申请人条件和申请材料按予以批准的条件公开。
3.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以窗口、信函、传真、网络方式接收。
实施机关名称: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腾冲市腾越街道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92号
邮编:679100
传真号:0875-5181749
邮箱号:tczzglz@163.com
接收时间:即时登记
4.登记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信函、传真及其他法定方式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5.收件凭证
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二)受理
1.受理审核
受理人应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2.补正材料
补正材料为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材料时:
(1)自出具接件凭证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制作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后向申请人送达;
(2)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己提交申请材料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3.受理决定
按下列内容进行受理决定:
(1)行政审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2)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属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
(3)对于需要进行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出具受理通知书时,应将审查方式一并告知申请人。
(4)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人员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方式
本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腾冲市农业农村局实施。
2.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的规定和要求包括:
(1)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审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时限。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指定审查人进行审查;
(3)审查人的条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4)审查内容。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对书面审查应进行量化,明确审查内容、要求、方法、判定标准等,据此制作书面审查量化表,作为具体实施审查的依据.
(5)审查的实施。审查人在审查过程要制作审查笔录;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相关规定办理。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材料作出解释说明而事项较复杂的,应增加一名以上审查人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进行会谈;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制作会谈记录,并由参与会谈的审查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需要申请人就其提交的材料作出说明解释而事项简单的,审查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并制作、留存有关电话记录、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
(6)审查结论。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应作出符合的结论或提出其他审查方式进一步审查的意见;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在作出不符合结论的同时,应提出具体理由、改正内容和复查时间。审查人应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7)审查报告。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应编制审查报告和审查材料表。
3.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的规定和要求包括:
(1)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业部公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岗位职责和权限:种子管理站初审人员;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交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和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交种子管理站负责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签出初步意见。由初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所有材料送达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交审。
承担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人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1-7款
(3)实地核查的时限:3个工作日。
(4)核查人员的确定及人数:核查人员确定2人以上担任。
(5)实地核查规则及量化表。应明确核查内容及要求、核查程序、核查方法、判定标准等。核查内容仅限于审批条件所要求的范围,并进行量化,制作行政审批实地核查量化表,作为具体实施核查的依据;
(6)实地核查准备。实施机关应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实地核查通知书,向申请人告知核查时间。核查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准备好实地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以及实地核查所需文书;
(7)实地核查的实施。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和说明理由,核查过程应制作实地核查笔录。全部内容核查完成后,核查人员应将实地核查笔录提请申请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在笔录上签署。申请人拒绝签署的,核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拒签情况。如果实地核查通知书送达无效且无法上门进行核查的,应在核查笔录中签署核查意见;对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核查人员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核查事宜的,可申请办理延期或中止审批;
(8)实地核查结论的确定。对经核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核查人员应作出符合的结论;对经核查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核查人员在作出不符合结论的同时,应提出具体理由、改正内容和复查时间。核查人员应将核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9)实地核查报告。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形和需要编制实地核查报告和实地核查提交的材料表。
(四)决定
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指定决定人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经书面审查并完成实地核查由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决定人作出通过、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
1.证件制作
由本机关承办业务部门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审批证件。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审批证件有效期限的,应规定证件上或标签、印章上应注明有效期限;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审批证件有效期限的,应规定证件上或标签、印章上不应注明有效期限。
2.证件送达
证件送达遵循“谁制作、谁送达”的原则,由制作主体予以送达。
(1)对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审批证件向申请人当场送达;送达后制作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2)除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以外,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由制作行政审批证件的机构将行政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3)送达机构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审批证件的,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的,即视为送达。
3.归档
行政审批完成后,将办理和监督检查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及时归档。
4.决定公开
将行政审批办理结果通过政务平台或本部门网站公开。
五、审批服务
(一)审批服务基本要求
1.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2.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应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二)进程查询
电话进程查询:0875-5181749
六、监督检查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八,二十九条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