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1-9-/2021-0705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16:27:20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