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1-9-/2021-0705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16:31:19 |
文号 | 浏览量 |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举报范围
(一)行政执法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1.作出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4.不按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为的;
5.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本级行政执法机构投诉,或者向上级行政执法机构、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1.滥用职权、实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有关举报人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
4.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守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7.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二、投诉举报受理
(一)受理部门
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法规与行政审批股,投诉举报电话(0875—5181479;0875—5164147),受理投诉举报材料及信息。
(二)受理程序
1.受理:依法受理并做好登记;
2.立案:7日内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3.调查:组织两名人员进行调查取证,15日内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材料。
4.处理: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投诉举报处理告知
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