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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2020-0717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事前公示 发布日期 2017-07-01 1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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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核发、年检办事指南

   






排污许可证核发、年检办事指南

(标准版)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201771日发布


排污许可证核发、年检办事指南


一、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腾冲市行政区划内所有重点污染源,腾冲市环保局审批的涉及工业污染项目,造成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的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办理排污许可证核发、年检工作的受理范围、范围地点、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办件类型、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审批收费、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办理流程、法律救济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重点污染源,腾冲市环保局审批的涉及工业污染项目,造成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年检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年检。

代码:BSZN-1017800015261107

三、受理范围

(一)下列在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规定向腾冲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1、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3、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按规定向腾冲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应按时开展排污许可证年检。

年审时间为发证日期的同一月份,申请单位应当在年审届满一年的前一个月向腾冲市环境保护局污控股申请办理排污证年审。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九条 审批发证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以前组织完成排污许可证年检工作。

五、实施机关

腾冲市环境保护局。

六、审批条件

1.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达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排污单位须取得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当年污染源监测报告;

3.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对方标准和总量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4.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5.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有效期内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达到规定排放要求,申请年检及换发《排污许可证》

6.申报资料、表单齐全。

七、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八、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腾冲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办事窗口:腾冲市政务中心环保局服务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  下午2:30至5:30 。

乘车方式:公交路线: 6路。    地铁路线: 无

九、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材料

形式

其他

要求

1

排污许可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份

A4纸张,左侧装订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

纸质

各1份

A4纸张,左侧装订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试生产批复、竣工验收意见、行政许可决定等文件

复印件

纸质

各1份

A4纸张,左侧装订


4

污染物监测报告

复印件

纸质

1份

A4纸张,左侧装订


十、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正常办公时间内,节假日除外。

受理时限:正常办公时间内,节假日除外。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及依据

本核发事项不收费。

十二、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腾冲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5182482(窗口)  5186786(污控股)

3.网络咨询:腾冲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网址:www.hbj.tengchong.gov.cn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腾冲市环境保护局;通讯地址:腾冲市腾越镇火山社区梨树园小区120号;邮政编码:679100

(二)咨询回复

1.窗口咨询:窗口咨询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回复。

2.电话咨询:由接听电话工作人员负责回复。

3.网络咨询:由腾冲市环境保护局网络维护人员负责回复。

4.信函咨询:由腾冲市环境保护局环评与宣教股负责回复。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无需取号,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单位和个人持相关材料向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也可以拨打0875-5182482电话号码预约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排污许可证申报单位持申请及全部材料到政务中心环保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2)网络提交:未开通

(3)信函提交:未开通

(4)传真提交:未开通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11:30  下午2:30至5:30,节假日除外。

(2) 网络、信函提交:未开通。

3.获取凭证方式:腾冲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接件初审后交由腾冲市环保局相关股室进行业务处理。

(三)受理

1、现场受理时,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腾冲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当面告知;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会被当面告知不受理的原因及法律法规依据;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腾冲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出具的《所需材料清单》,并获得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2、网络、信函受理暂未开通。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网址:http://zwfw.tengchong.gov.cn/)或实施机关网页(网址:www.hbj.tengchong.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五)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1.审批结果:发放排污许可证。

2.送达方式:直接领取,领取地址:腾冲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或腾冲市环境保护局污控股。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力

1、投诉:窗口投诉,地址:腾冲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政务管理局监督股。

2.电话投诉。电话号码:0875-5155689(政务局监督股)0875-5186786(环保局污控股)    0875-5164340 (环保局办公室)

3.网络投诉。网址: www.hbj.tengchong.gov.cn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及通讯地址:腾冲市环境保护局;通讯地址:腾冲市腾越镇火山社区梨树园小区120号;邮政编码:679100

5、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为60日内);可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定申请期限为三个月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联系方式:0875-2191008;腾冲市法院办公地址:腾冲市西山坝新城区,联系方式:0875-5133677。

(二)申请人的义务

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五、办事流程示意图

 排污许可证核发、年检办事流程示意图












  


 十六、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http://www.hbj.tengchong.gov.cn

    直接领取: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www.tcsggzyjy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