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40-3-/2023-0117008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1-17 10:3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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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范围.............................................1
2.办理依据.............................................2
3.实施机关.............................................3
4.审批条件.............................................3
5.登记方式.............................................4
6.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4
7.申请材料.............................................4
8.审批时限.............................................7
9.收费及依据...........................................8
10.咨询................................................8
11.办事流程............................................8
12.申请人权利..........................................9
13.申请人义务..........................................10
14.附件................................................1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和代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代码:1100517000
1.受理范围
1.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腾冲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工业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
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对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符合下列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申请办理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1)使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
(2)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出厂随附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主要技术资料和文件、安装质量证明和安装监督检验合格证明齐全的。
1.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后,特种设备发生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情况,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办理使用登记
(1)非法设计、制造、安装的特种设备;
(2)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3)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
(4)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新建的燃煤锅炉;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6)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
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国家命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的技术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
(4)达到设计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1.6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10)D级锅炉(P≦0.8MP并且容积大于等于30升小于等于50升的蒸汽锅炉)。
(11)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纳入监管)。
2.办理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1(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3.实施机关
3.1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3.2审批权限为辖区内除长输管道、电站锅炉以外所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其中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只能由保山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办理。
4.审批条件
4.1新办(首次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4.1.1准予批准的条件
(1)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2)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完整、有效;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内容完整,符合填写要求的。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准予办理使用登记。
4.1.2不予批准的情形
(1)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
(2)所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信息不清、不完整,无法录入云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监管系统保存的。
(3)燃煤锅炉安装地点在当地政府禁止安装燃煤锅炉的区域。
(4)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未告知安装的特种设备。
4.2申请变更登记
4.2.1准予变更登记的条件
特种设备改造、长期停用(1年以上)、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给予变更登记。
4.2.2不予批准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形
同1.5条。
4.3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的,申请人提出补证申请,提供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准予补证。
4.4依申请注销、报废特种设备准予批准条件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注销、报废申请,对报废的特种设备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了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的,给予批准注销或者报废。
5.登记方式
5.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即一台设备一个《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即工业管道、气瓶每个使用单位一个《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该证使用登记的范围为《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或《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中所登记的气瓶和管道单元。
5.3以车辆为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即一辆车不管装有几个车用气瓶,一车领取一个《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4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 1000 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6.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6.1受理地点: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南诏小区193号腾冲市政务服务中心.
6.2办事窗口:腾冲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腾冲市市场监管管理局窗口。
6.3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00,下午14:30-17:00。
7.申请材料
7.1按台(套)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1)使用登记表(式样1)(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7)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8)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时,另提交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9)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由登记机关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7.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1)使用登记表(式样3)(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或《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7.3车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应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原件)(式样2);
(2)机动车行驶证(1份,复印件)。
(3)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1份,复印件);
(4)气瓶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5)气瓶安装合格证、安装监督检验证(1份,复印件);
(6)气瓶投如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其首次检验周期的,还应提供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报告(1份,复印件)。
7.4特种设备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技术资料
7.4.1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提交以下资料:
(1)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
(2)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3)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复印件、1份),
7.4.2 移装变更
7.4.2.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
(2)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3)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
7.4.2.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迁出
使用单位在迁出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②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
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迁入
移装施工单位到市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先办理移装告知手续,告知后方可移装。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申请移装后登记,除提供7.1条办理使用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②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7.1条主要资料齐全的,原使用登记表可忽略)
③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
7.4.3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本指南7.1条要求的资料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7.4.4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 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7.4.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检验合格报告或安全评估合格报告,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的“特种设备超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各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需要的资料具体见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目录表》
8.审批时限
8.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适用简易程序,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作出受理,当场审核发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8.2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较多难于当场办理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 50 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 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8.3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
9.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10.咨询
10.1咨询方式:可以来人、来电(电话、传真)、来函(信函)咨询。
10.2咨询途径
(1)向窗口咨询。通过窗口或电话咨询,电话:0875-5183202.
(2)向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大队,地址:腾冲市腾越镇火山社区邮电小区121号,电话及传真:0875-5183419,邮编:679100。
10.3咨询回复:窗口咨询时,由本局窗口办事人员回复,办事人员不清楚的,记录咨询问题和咨询者联系方式,报告特种设备大队回复或者告知咨询者直接向特种设备大队咨询。回复时限为: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从收到咨询问题次日算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
11.办事流程
11.1申请
填写《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表》
《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表》就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申请。 要求填写项目完整,字迹工整,信息准确,加盖单位公章。公民个人使用特种设备,无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公章的,应在使用单位名称栏填产权者姓名、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填写身份证,在单位公章处签名并按手印。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按台(套)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逐台(套)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
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申请使用登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
工业管道、气瓶(车载气瓶除外)应以单位为对象申请使用登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三)、《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或《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11.2受理、审查与发证
简易程序当场办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办理应采用简易程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审查、发证和信息录入当场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等登记许可资料即办即取。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限时办理
一次申请登记特种设备数量较多难于当场办理的,按照本文审批时限的规定受理、审查和发证。
办理次序:办理使用登记或其他事项的人员众多时,按提交资料的先后顺序办理。
11.3办理进程查询
主要为电话查询,查询电话:0875-5183202。
11.4获取办理结果
(1)特种设备首次使用登记、改造变更登记、移装变更登记、单位变更、更名变更:审批证件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盖有登记机关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首次登记的还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除上述证件外,还有“场内机动车辆牌照”。
(2)特种设备办理停用、注销、报废的:审批证件为《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3)跨本行政区域迁出特种设备到外地的,审批证件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证明》。
以上办理结果需要申请人到办证地点领取。
12.申请人权利
12.1投诉
(1)窗口投诉和信函投诉
腾冲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基层党建办公室。地址:腾冲市腾越镇火山社区邮电小区121号,邮编:679100。
(2)电话投诉
腾冲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基层党建办公室。电话:0875-5162071.
(3)网络投诉
12.2申请行政复议
(1)申请人认为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符合使用登记条件或者变更登记条件,登记机关没有依法给予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机关:腾冲市人民政府。
12.3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人认为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符合使用登记条件或者变更登记条件,登记机关没有依法给予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诉讼法院:腾冲市人民法院。
13.申请人义务
13.1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单等按填写说明填写。
13.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该设备的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有效,要在特种设备醒目位置处粘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特种设备检验有效期届满前30日主动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自动失效。
13.3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在情况变化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3.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切实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符合节能要求。
14.附件
附件1.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目录表
附件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登记的文书表单
附件3.办事流程图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材料形式 | 锅炉 | 固定式压力容器 | 电梯 | 起重机械 | 场(厂)车 | 客运索道 | 游乐设施 | 移动式压力容器 |
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2 | A4纸左装订 | √ | √ | √ | √ | √ | √ | √ | √ |
2 |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特种设备) | 复印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 | √ | |
3 |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 复印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 | √ | |
4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含制造、安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 | √ | |
5 |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适用于锅炉)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6 | 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 - | √ |
附件1 表1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表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提交的资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压力管道 | 气瓶 |
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2 | A4纸,左装订 | √ | √ |
2 |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特种设备)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3 |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 原件 | 电子文档 | 1 | PDF格式 | √ | |
4 | 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或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5 |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证明或报告(仅适用压力管道超过首次检验周期才办使用登记的才需提供此项)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6 | 《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 原件 | 电子文档 | PDF格式 | √ | ||
7 |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左装订 | √ | |
8 | 气瓶定期检验证或报告(仅适用气瓶超过首次检验周期才办使用登记的才需提供此项)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表3 车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材料形式 | 车用气瓶 |
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2 | A4纸,左装订 | √ |
2 |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车辆)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3 | 气瓶合格证(含气瓶技术参数表)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4 | 气瓶批次检验质量证明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5 | 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6 | 气瓶安装合格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7 | 安装监督检验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8 | 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仅气瓶投如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其首次检验周期的提供此项)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9 | 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表4 特种设备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材料形式 | 改造变更 | 停用变更 | 在登记机关辖区移装变更 | 跨登记机关辖区移装变更 | 单位 变更 | 更名变更 | 补证 | 报废注销 | |||
停用 | 启用 | 迁出 | 迁如 | 原单位注销 | 新单位登记 | |||||||||||
1 | 按照变更后的信息重新填写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2 | A4纸,左装订 | √ | √ | √ | √ | √ | ||||||
2 |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2 | √ | √ | √ | √ | ||||||||
3 | 《特种设备使用证》补办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 | |||||||||||
4 | 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5 | 特种设备移装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 原件 | 纸质 | - | √ | √ | ||||||||||
6 | 改造质量证明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或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7 | 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 | √ | ||||
8 | 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 | |||||
9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10 |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大修技术资料(原使用单位移交的全套技术资料)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11 | 单位名称变更证明资料 | 原件 | 纸质 | 1 | A4纸,左装订 | √ | ||||||||||
12 |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特种设备) | 复印 | 1 | √ | √ | √ | ||||||||||
13 |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 复印 | 1 | √ | √ |
附件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登记表格及填写说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
登记类别:
设备基本情况 | 设备种类 | 设备类别 | |||
设备品种 | 产品名称 | ||||
设备代码 | 型号(规格) | ||||
设计使用年限 | 设计单位名称 | ||||
制造单位名称 | 施工单位名称 | ||||
监督检验机构名称 |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 ||||
设备使用情况 | 使用单位名称 | ||||
使用单位地址 | |||||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
单位内编号 | 设备使用地点 | ||||
投入使用日期 | 年 月 日 | 单位固定电话 | |||
安全管理员 | 移动电话 | ||||
产权单位名称 | |||||
产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
设备检验情况 | 检验机构名称 | ||||
检验类别 | 检验报告编号 | ||||
检验日期 | 检验结论 | ||||
下次检验日期 | |||||
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并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产品数据表 使用单位填表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登记机关(专用章) 使用登记证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式样适用于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
登记类别:
设备基本情况 | 设备品种 | 产品名称 | ||||||
气瓶数量 | 充装介质 | |||||||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 MPa | |||||||
制造单位名称 | 制造日期 | 产品编号 | 单位内部编号 | 容积 L | 设计使用年限 | |||
施工单位名称 | ||||||||
监督检验机构名称 | ||||||||
设备使用情况 | 使用单位名称 | |||||||
使用单位地址 | ||||||||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
车牌号 | 车辆VIN码 | |||||||
投入使用日期 | 年 月 日 | 单位固定电话 | ||||||
安全管理员 | 移动电话 | |||||||
所属出租车公司 | ||||||||
联系人 | 电话 | |||||||
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并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单位填表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年 月 日 | ||||||||
说明: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登记机关(专用章) 使用登记证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式样适用于车用气瓶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三)
登记类别:
设备基本情况 | 设备类别 | 设备品种 | ||
产品名称 | 设备数量 | |||
设备使用情况 | 使用单位名称 | |||
使用单位地址 | ||||
设备使用地点 | 单位固定电话 | |||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
安全管理员 | 移动电话 | |||
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并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压力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使用单位填表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年 月 日 | ||||
说明: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登记机关(专用章) 使用登记证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式样适用于按使用单位(工业管道、车用气瓶除外的气瓶) 登记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1.登记类别
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等。
2.设备基本情况
(1)设备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也可直接印制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2)设备类别、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没有品种的划“—”。
(3)产品名称
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如加热器、过滤器、蒸汽发生器、储气罐等。
(4)设备代码
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如果该产品还没有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不填写,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比制造单位代号多一位)。
(5)型号(规格)
按照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有型号的填写型号,没有型号有规格的填写规格,没有型号、规格的,划“—”。
(6)设备数量
压力管道填写本次登记时的压力管道长度(单位为“米”),气瓶填写本次登记时的数量(单位为“只”)。
(7)设计使用年限
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
(8)设计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的设计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设计图纸)表述应当一致。
(9)制造单位名称
填写产品的制造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
(10)施工单位名称
填写登记时最近一次从事安装或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的名称。
(11)监督检验机构名称
填写负责该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没有实施监检的设备,注明“不实施监检”,如该设备登记前进行了不同阶段的监检(如制造监检,安装、改造监检等),则填写最近一次监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并且与特种设备检验情况栏中的检验机构名称相协调。
(12)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填写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全称)。安全技术规范未规定型式试验的,划“—”。
3.设备使用情况
(1)使用单位名称
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全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使用单位名称应当与含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文件一致。
(2)使用单位地址
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省(自治区)、市(地、州)、区(县)、街道(镇、乡)、小区(村)、门牌号等。
(3)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使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4)邮政编码
填写使用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5)单位内编号
填写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管理自行编制的设备内部编号。
(6)设备使用地点
填写设备安装在单位内的固定地点,如某某车间、某某场地等。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填写“移动”或者“流动”。设备使用地点不在使用单位内的,应当按照填写设备使用地的详细地址。
(7)投入使用日期
填写办理登记的设备正式投入使用的开始日期(包括年、月、日)。
(8)单位固定电话
填写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主管特种设备机构的联系电话。
(9)安全管理员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该台特种设备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员姓名。如果聘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则填写该人员的姓名。
(10)移动电话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该台特种设备的专职或者兼职、聘用的安全管理员的移动电话。
(11)产权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填写产权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填写方式和使用单位相同。如果和使用单位为同一单位,则产权单位一栏中填写“同使用单位”,其他相应栏中划“—”。
4.设备检验情况
办理使用登记时的设备检验情况(制造监检除外),包括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使用前首次检验、定期检验等。
(1)检验机构名称
填写从事检验的检验机构名称。
(2)检验类别
根据检验情况,填写使用登记时最后完成的检验类别,如安装监督检验、改造监督检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首次检验、定期检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基于风险检验、事故检验等。
(3)检验报告编号
填写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编号或者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编号,没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的,只填写监检证书编号。
(4)检验日期
填写进行检验的日期,一般是检验完成的日期,即报告出具日期(年、月、日)。
(5)检验结论
按照有关检验规则的要求填写,如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合格、复检合格、不合格等。
(6)下次检验日期
首次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在首次登记时根据本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填写,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对已经实施检验的,使用单位按照检验报告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填写;由于结构原因,设计文件规定无法实施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填写“设计规定不实施定期检验”。
5.使用单位申明和填表人员、使用单位公章
表中所示的申明,作为使用单位的承诺,使用单位的填表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一般是指安全管理员)需要签字,并且注明签字日期,填表后盖使用单位公章,并且附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
6.登记情况
由登记机关填写。在说明的空白处填写对使用登记的审查情况,包括同意或者不予受理、不予登记等意见。如果不予受理、不予登记,应当注明原因和处理情况。
(1)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由负责登记受理、登记的人员签字,并且注明日期。
(2)登记机关专用章
加盖负责特种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或者其他能代表登记机关的公章。
(3)使用登记证编号
填写已经同意登记,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的登记编号。
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所列内容仅为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时需要填写的基本数据,不代表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要求的数据,如事故数据、现场监督检查等。其他有关设备数据按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建立。
设备种类 | 设备类别 | ||
设备品种 | 产品名称 | ||
设备代码 | 原使用登证 编号 | ||
制造单位 | |||
产品编号 | 制造日期 | ||
原使用单位 | |||
原使用登记证签发日期 | 变更类别 | ||
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已在本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原)使用登记机关: (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编号:
注:该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使用登记机关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变更类别,按照使用单位更名、变更使用单位、移装、改造、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填写。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申报种类:□停用 □报废 □注销 共 台
使用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安全管理员 | 安全管理员联系电话 | |||||||
产权单位 | 产权单位电话 | |||||||
序号 | 设备品种 (名称) | 使用登记证编号 | 设备代码 | 使用地点 | 产品编号 | 停用报废注销原因 | ||
用单位意见: 使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产权单位意见: 产权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登记机关意见: 登记机关(专用章)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同时应提供设备的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场(厂)内机动车辆还需携带牌照;设备台数较多时,可另行附表说明。
停用报废注销原因:经营性停产、停产停业、倒闭、重大隐患报废、更新报废
实际使用参数不属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证》补办申请表
: 我单位以下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因保管不当遗失(或损坏),请予补办。 申请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使用单位 | 安全管理人员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设备基本信息 |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出厂编号 | 设备注册代码 | 检验有效期至 | ||
特种设备超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
使用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安全管理员 | 安全管理员联系电话 | |||||||||
产权单位 | 产权单位电话 | |||||||||
超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情况 | ||||||||||
序号 | 设备 名称 | 使用登记证编号 | 设备代码 | 使用地点 | 产品编号 | 设计寿命 | 投用日期 | 检验或评估结论 | ||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意见: 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意见: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使用单位安全监护措施: 安全员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使用单位:(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共 页 第 页
序号 | 设备品种 | 产品编号 | 充装介质 | 制造单位 | 制造 年月 | 公称工作压力 (MPa) | 容积 (L) | 最近一次检验日期 | 下次检验日期 | 单位内编号 | 变更或者停用情况 | 信息化管理情况 |
1 | ||||||||||||
2 | ||||||||||||
3 | ||||||||||||
4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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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填表日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注:设备品种,是指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变更或停用情况,是指新增、停用、注销、报废;信息化管理情况,是指企业采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信息方式对气瓶进行管理,已采用的填写具体信息化方法,未采用的填“无”。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使用单位(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地址:
工程(装置)名称: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员:
共 页 第 页
序号 | 管道名称(登记单元) | 管道编号 | 管道级别 | 设计单位 | 安装单位 | 安装年月 | 投用年月 | 管道规格 | 设计/工作条件 | 检验结论 | 检验机构名称 | 下次检验日期 | 备注 | ||||
公称直径mm | 公称壁厚mm | 管道长度(m) | 压力 MPa | 温度 ℃ | 介质 | ||||||||||||
填表日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填写说明
1.使用单位
填写压力管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名称或者业主个人身份证号。
2使用单位地址
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省(自治区)、市(地、州)、区(县)、街道(镇、乡)、小区(村)、门牌号等。
3.工程(装置)名称
填写管道工程或者固定式装置名称。涉及多个工程(装置)的,每个工程(装置)分别填写。
4.安全管理部门
填写使用单位负责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部机构,如动力处(科)。
5.安全管理员
填写负责压力管道管理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员姓名。
6.管道名称(登记单元)
工业管道的分段和名称确定原则:
(1)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所有管段;
(2)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
(3)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或者装置和系统外)每条管道;
(4)工程编号。
有设计资料的,可以按照设计的管道名称填写,使用单位已经编制名称的,可以按照已经编制的名称填写。
7.管道编号
按照使用单位规定的管道编号填写。
8.管道级别
按照工业管道级别划分规定填写。
9.设计单位、安装单位
填写管道的设计、安装单位名称。
10.安装年月、投用年月
填写管道安装竣工、投用的具体年、月。
11.管道长度
是管道折合成一条直线管道的长度,也可以采用管道设计的计算长度。
12.设计/工作条件
填写设计和工作的条件。如设计压力为 10MPa,实际使用最高工作压力为4MPa,则填“10/4”;设计温度为 400℃,实际使用最高工作温度 300℃,则填“400/300”。
13.检验结论
按照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的检验结论填写。
14 .检验机构名称
对新安装的管道,填写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机构名称;对在用管道的定期检验,填写进行定期检验的机构名称;对基于风险检验的管道,填写进行基于风险检验的机构名称。
15.下次检验日期
填写检验报告中确定的下一次检验日期。
16 .备注
填写该压力管道单线图(轴测图)号。
注1:《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所列栏目,没有该项目的填写“无此项”,暂时无法填写的可划“—”,不要空项。
注 2:《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中管道级别、管道规格、设计/工作条件等涉及多个内容时,例如管道登记单元中同时有 GC1、GC2、GC3级管道,则可以在管道级别一栏中填“GC1;GC2;GC3”。
附件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