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索引号 01526040-3/20231120-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事前公示 发布日期 2023-11-20 16:27:35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免予强制法律依据




1




无照经营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 予以查封; 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材料 、产品(商品)等物品 ,可以予以查封 、扣押。

1.情节显著轻微(包括但不限 于:已停止违法行为或正在办 理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但经营活动涉及许可事项且未 取得许可的不能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构未依照规定提交年 度报告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二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 的合同 、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查封、扣 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 产品(商品)  等财物。


1.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 社会危害;

2.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 正后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3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 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 “广告 ” 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 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 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  具、设备等财物。

1.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 告;

2.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 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 果、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 3 ‛









4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 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或者未按 规定配备 、培训、考 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 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5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 置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6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 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 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7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 要求销售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 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8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 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 行检查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 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9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 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 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该产品经检验合格 , 主动改正 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10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 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 查验记录制度, 未按 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 相关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 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11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标签、说明书存在瑕 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 者造成误导 , 主动改正或者经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未 造成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12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 业名称、住所或者生 产地址名称发生变 化 , 未依照规定办理 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 举报, 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 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 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 以查封或者扣押。



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且企业生 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 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1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 业未依照规定在产 品、包装或说明书上 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 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 举报, 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 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 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 以查封或者扣押。


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 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14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 业未依照规定定期提 交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 举报, 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 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 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 以查封或者扣押。


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 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15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 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 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 内容不一致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 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 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 、复制有关合同 、票据、 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 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已取得认证证书 , 主动改正或 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 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良社 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16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 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 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 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 、复制有关合同 、票据、 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 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已取得认证证书 , 主动改正或 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 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良社 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注意事项:

1.判定违法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应根据不同业务领域特点, 结合当 事人是否初次违法、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金额、违法手段、

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得适用《清单》:

(1) 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

( 2 )当事人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或者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3.《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 符合法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 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

4.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 , 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 ,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

不符合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 , 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6.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省市场监管局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