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40-3/20231120-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11-20 16:27:35 |
文号 | 浏览量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予强制法律依据 |
1 | 无照经营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 予以查封; 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材料 、产品(商品)等物品 ,可以予以查封 、扣押。 | 1.情节显著轻微(包括但不限 于:已停止违法行为或正在办 理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但经营活动涉及许可事项且未 取得许可的不能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
2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构未依照规定提交年 度报告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二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 的合同 、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查封、扣 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 产品(商品) 等财物。 | 1.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 社会危害; 2.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 正后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
3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 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 “广告 ” 字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 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 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 具、设备等财物。 | 1.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 告; 2.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 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 果、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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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 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或者未按 规定配备 、培训、考 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 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
5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 置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
6 |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 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 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
7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 要求销售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 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
8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 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 行检查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 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
9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 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 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该产品经检验合格 , 主动改正 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 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
10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 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 查验记录制度, 未按 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 相关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 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
11 |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标签、说明书存在瑕 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四)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 者造成误导 , 主动改正或者经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未 造成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
12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 业名称、住所或者生 产地址名称发生变 化 , 未依照规定办理 变更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 举报, 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 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 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 以查封或者扣押。 | 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且企业生 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 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
13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 业未依照规定在产 品、包装或说明书上 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 和编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 举报, 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 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 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 以查封或者扣押。 | 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 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
14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 业未依照规定定期提 交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 举报, 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 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 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 以查封或者扣押。 | 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 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
15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 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 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 内容不一致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 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 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 、复制有关合同 、票据、 帐薄以及其他资料, 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 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已取得认证证书 , 主动改正或 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 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良社 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
16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 标志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 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 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 、复制有关合同 、票据、 帐薄以及其他资料, 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 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已取得认证证书 , 主动改正或 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 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良社 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
注意事项:
1.判定违法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应根据不同业务领域特点, 结合当 事人是否初次违法、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金额、违法手段、
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得适用《清单》:
(1) 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
( 2 )当事人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或者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3.《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 符合法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 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
4.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 , 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 ,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
不符合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 , 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6.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省市场监管局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