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18-X-/2021-0225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15:59:54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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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是否进驻政务中心 | 是否直接受理 | 是否最多跑一次 | 是否马上办 | 备注 | |
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违反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违反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发证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第四十七条: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票。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 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第四十六条: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第五十二条: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重要信息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4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4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4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4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第三十二条: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4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重要信息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4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4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4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4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4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5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5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5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提供的文化产品含有违法内容未及时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5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擅自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及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5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5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5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遵守以下规定的处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5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遵守以下规定的处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5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5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擅自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6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买卖书报刊号、音像制品盒号、许可证、准映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买卖书报刊号、音像制品盒号、许可证、准映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6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无书报刊号、音像制品盒号、许可证、准映证和营业执照证或者持伪证经营的处罚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二)无证或者持伪证经营;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6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的处罚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三)欺行霸市扰乱市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6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贩卖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的处罚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四)贩卖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6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经营淫秽、反动、宣扬恐怖、凶杀和封建迷信制品及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五)经营淫秽、反动、宣扬恐怖、凶杀和封建迷信制品及非法出版物。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6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的处罚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六)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6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利用文化经营活动或场所进行赌博的处罚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七)利用文化经营活动或场所进行赌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6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损害市容市貌、阻碍交通和妨碍社会正常生活的处罚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八)损害市容市貌、阻碍交通和妨碍社会正常生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6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阻挠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处罚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九)阻挠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6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各种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和激光视(唱)盘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非正常渠道进货,经营国家禁止的出版物的处罚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各种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和激光视(唱)盘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正常渠道进货,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的出版物。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7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7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7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四十七条: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7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十七条: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7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7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变更有关事项,未按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7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四十九条: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7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7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7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8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8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8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8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期刊出版单位内部发行的期刊未按指定范围发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的处罚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六十一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8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8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的处罚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五条:除报刊记者站以外,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报刊出版单位设立的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等经营业务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新闻业务活动。 第三十九条: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8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六条: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设立报刊记者站。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8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8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罚款。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8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条: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设立专门地图出版社或者调整已设立的专门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各种地图。地方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图、全国性地图以外的各种地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9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十五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9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9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9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9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9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音像制品出版经营单位出版音像制品禁止内容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9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出版物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9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行政法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于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9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9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0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0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0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0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0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者组织审定,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五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0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0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出版物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0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买卖出版单位名称、书号、刊号、版号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出租出版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出版单位的名称、刊号不得出租。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0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出版物批发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样本(品)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处罚 |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规定向国家有关单位和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及省图书馆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十二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应当按照批发前送审的规定,将样本(品)报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按照缴送样本定价的十倍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0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非出版物印刷、复制企业承印、复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非出版物印刷、复制企业承印、复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1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亮证经营的处罚 |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从事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亮证经营。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1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非法出版物或者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 |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从事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经营非法出版物或者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1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张贴法律、法规禁止的或者有欺诈内容的文字广告、宣传画的处罚 |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从事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张贴法律、法规禁止的或者有欺诈内容的文字广告、宣传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1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涂改、复制、租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从事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涂改、复制、租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1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超越经营范围,自行变更经营方式的处罚 |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从事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超越经营范围,自行变更经营方式。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1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截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罚则》 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1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出版含有禁载内容期刊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1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出版含有禁载内容报纸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1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报刊记者站从事与新闻无关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1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报刊记者站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的处罚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2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报刊记者站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处罚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2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报刊记者站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的处罚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2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记者站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2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2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2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2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第三十五条: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2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2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2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3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3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七)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3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的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销售。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3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并须提前6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提前2个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3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并须提前6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提前2个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3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3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二)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3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三)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3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3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编印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4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违反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第十五条: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4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4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内部资料编印单位未按照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4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4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4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4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4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4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4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5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5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5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5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5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5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5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5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5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5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6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6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6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6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6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6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6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6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6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6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7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台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7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台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7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台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7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台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7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教育电视台播放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7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台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7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法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7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投入使用处罚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7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处罚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7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有线电视台(站)未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的处罚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8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未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未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8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单位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8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单位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8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8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单位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8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单位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8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8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单位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8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单位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8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节目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9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9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9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9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9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9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9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9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的处罚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 (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9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处罚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视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19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处罚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0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安装任务的处罚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0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禁止内容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0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播出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0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播出机构违反商业广告播出时长规定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0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播出机构违反公益广告播出时长和数量规定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0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播出电视剧、电影时违规插播广告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中间(以45分钟计)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0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播出机构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未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完整性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0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条: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0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0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1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含有违规情形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1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以治疗皮肤病、癫痛、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1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播出商业广告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1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播出机构未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1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1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1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1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播出机构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1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1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播出机构未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未在广告中据实提示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2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2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终止业务,未提前向原发证机关申报行为的处罚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2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2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2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2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60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2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播放不符合本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5类: (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2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按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四条: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5类: (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2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视频点播业务机构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60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30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2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视频点播业务机构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3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宾馆饭店同意其他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3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3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3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3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3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3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3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3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3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4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4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示、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4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4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4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4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未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的处罚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4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4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行为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4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 (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 (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 (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4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擅自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5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5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未按时提前通知所涉及用户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第四十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5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未向所涉及用户公告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应当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 第四十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5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可预见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及时恢复服务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72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前款规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 第四十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吻符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5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十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其中故障报修应当提供7×24小时人工服务。 第四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5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用户提供7x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其中故障报修应当提供7×24小时人工服务。 第四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5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对需要上门维修的,自接报后24小时内未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自接报后24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5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未按时修复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城镇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2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的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72小时内修复。 第四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5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应当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并佩带本单位标识,爱护用户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事先向用户说明。 第四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5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能有效处理用户投诉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反馈、评估、报告、改进、存档等环节的完整工作流程。对用户关于服务的投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收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设立的投诉处理机构转来的用户投诉后,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有关投诉处理事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有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提前说明情况。 第四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6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6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6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6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6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6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6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6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6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6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7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7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7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7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7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水平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二)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7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三)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7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7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7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伪造、盗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7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8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8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或出租、出借及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8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8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8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8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8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8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8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8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9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9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时发现旅游者有违法活动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9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游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时,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9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9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据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9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9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与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9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9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29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0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收受贿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0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分社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0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0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0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0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0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0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或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0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0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合同事项未按规定载明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1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1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1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1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1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和领队人员接待低于成本的旅游团队或承担团队相关费用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1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1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1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1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1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及委派的导游和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2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资、设立服务网点未进行备案或未按规定悬挂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2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违反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2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2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2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2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2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2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2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2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3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未经等级认定或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处罚 |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购物企业、旅游餐饮企业、旅游车(船)及驾驶员、导游等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者评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旅游车驾驶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业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3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违法使用旅游质量标准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处罚 |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经认定、评定的,不得使用等级标识和称谓。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法本条例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取消旅游经营者所认定或评定的等级,或者吊销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3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选择未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方的处罚 |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不得选择未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方。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取消旅游经营者所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3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导游上岗时未按规定佩戴、携带相关证件的处罚 |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导游人员上岗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和等级评定标志,携带委派旅行社的团队行程单;临时受聘的导游还应当携带导游派遣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暂扣等级标志、导游证、从业资格证1至3个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3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游车驾驶员上岗时未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佩戴等级评定标志的处罚 |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旅游车驾驶员上岗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佩戴等级评定标志。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暂扣等级标志、导游证、从业资格证1至3个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3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A级旅游景区拒绝随团导游讲解服务的处罚 |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九条: A级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者不得拒绝随团导游的讲解服务。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3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转团、转委托时提供低于原约定的标准或并团时将不同质的团队合并的处罚 |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一条:旅行社转团或者转委托的,服务内容及标准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并团的不得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价格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3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游购物企业未按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的处罚 |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以接待旅游者为主的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购物企业应当交纳质量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交纳质量保证金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3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未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的处罚 |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等,以及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后,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 第三十四条:旅游经营者经营登山、露营、探险、漂流、攀岩、蹦极、过山车、骑马、水上娱乐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3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4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未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4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出国旅游服务因质量问题被投诉的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42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经营出国业务时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43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经营出国业务时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或送他人出境行为的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44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经营出国业务时有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游秩序行为的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45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46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不健康活动、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旅游项目、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47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48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领队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处罚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49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50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 |||
351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号码:(0875)5151919,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腾冲市监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5139301,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3.信函投诉: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监督和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65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和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是 | 否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