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18-X/20240716-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07-16 15:45:39 |
文号 | 浏览量 |
(腾)文综罚告字〔2024〕12号
当事人:朱某某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朱某某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江东和谐家园
(违法事实和证据)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查明导游朱某某(在带团过程中向游客推销兜售商品,情况属实。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2024年6月18日09时06分,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举报电话(0875-5141209)接举报人燕某电话举报,称举报人及父母在腾旅游期间,导游朱某某在大巴车上向游客推销、兜售商品,且有诱导和强迫销售情节。
2024年6月2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路某某、杨某某依法对被举报人导游朱某某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于2024年7月2日开展调查询问,调取了被举报人导游朱某某,微信收款记录等相关证据。经我机关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导游朱某某在带团过程中向游客推销兜售商品,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举报人燕某手写《举报材料》1份1页;
2.举报人燕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3.举报人燕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4.举报人燕某提供微信转账截图2份2页;
5.举报人燕某提供的被举报对象朱某某微信首页1份1页;
6.被举报人对转账记录确认件2份2页;
7.导游朱某某微信收款记录截屏确认件2份2页;
8.被举报人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9.被举报人朱某某导游证复印件1份1页;
10.被举报人朱某某微信号确件1份1页;
11.编号为(腾)文综调通字〔2024〕27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1页;
12.被举报人朱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以上本机关查获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当事人朱某某带团期间向游客推销兜售商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以上事实,你(单位)在带团过程中向游客推销、兜售商品,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应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本机关于2024年7月14日依法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本机关认为,导游朱某某在带团过程中向游客推销、兜售商品属实,情节适用《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处罚原则。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编号为(腾)文综罚告字〔2024〕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并告知案件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等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或者通过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