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18-X/20250612-00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06-12 08:21:03 |
文号 | 浏览量 |
(腾)文综罚字〔2025〕01号
当事人:腾冲市腾之韵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L-YN-100022 法人代表:赵某
联系电话: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上绮罗社区融群小区135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查明腾冲腾之韵旅行社有限公司2次变更经营场所后未及时变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属实。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2024年9月23日,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路某某、杨某某对注册于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上绮罗社区融群小区135号的腾冲市腾之韵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经电话联系该公司计调刘某某,得知该公司搬迁至: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洞山社区村民委员会钏家湾25-1号开展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路某某、杨某某到达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洞山社区村民委员会钏家湾25-1号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未变更至现经营场所,执法人员制作了(腾)文综检(勘)〔2024〕15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并在笔录中要求该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前完成《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地址变更、报备。
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路某某、杨某某再次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得知,该公司经营地址再次变更至: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翡翠古镇二期花园小区316号。且《营业执照》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地址仍为: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上绮罗社区融群小区135号。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2日向该公司下达(腾)文综改字〔2025〕01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完成《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证、备案。经2025年5月28日现场复查,该公司仍未按要求完成《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证、备案要求。检查发现该公司位未在经营场所出示《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领新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2页;3.现场负责人2025年5月1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4.现场负责人2025年5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5.现场视听证据材料6份6页;6.一部手机管旅游-旅行社管理系统查询结果1份5页,系统时间为(2025/5/28 14:37-2025/5/28 14:41);7当事人法人代表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以上本机关查获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当事人未按期完成证件换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以上事实,你单位未按要求完成证件换领,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后认为,腾之韵旅行社有限公司2次变更经营场所后未主动按要求变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在行政机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后仍未及时完成变更。根据《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4条之规定,腾冲市腾之韵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违法情节不适用从轻处罚。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编号为(腾)文综罚告字〔2025〕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或者通过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