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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18-X/20250926-00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9-26 14: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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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腾冲嘉昕旅行社有限公司)

)文罚字〔20255


当事人:云南腾冲嘉昕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81MADHYT7J0K

登记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街道文星社区腾冲印象小区7栋一单元101室。

法人代表:江某

联系电话:158*****945  

住所(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查明腾冲嘉昕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证被注销人员张某(另案处理),为行程单号 YNTI202410150952的团队提供18日14时许至19日的导游服务情况属实。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2025年8月14日,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旅游质量服务中心投诉受理电话(5141209)接投诉人常某电话投诉称“2024年10月16日-20日在腾旅游期间向“导游”张某购买翡翠,后因故退货,张某退回部分货款后失联,投诉导游张某未按约定退回所购商品退款后余款。”

投诉受理后腾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指定执法人员路某(25040521025)、杨某(25040521008)具体对投诉事项开展调查取证。

经执法人员路某(25040521025)、杨某(25040521008)调查核实:1.投诉人常某参加的行程信息为:电子行程计划书(电子行程单)行程单号 YNTI202410150952,出发点为云南省/昆明市/市辖区,目的地:云南省/保山市/市辖区,出散团时间:2024/10/16 07:00:00至2024/10/20 23:59:59(5天),组团社为云南芭蕉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程单全程导游为冯某(IUW8308G)参团人数21人。2.经调查该团队由云南芭蕉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从昆明市组团,冯某导游自昆明市带团至腾冲市,冯某于2024年10月18日13时许离团。3.2024年10月18日14时许至19日行程由云南芭蕉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云南腾冲嘉昕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服务,云南腾冲嘉昕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张某为该团队提供10月18日14时许至19日的导游服务。4.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输入张某电话号码查询发现,张某导游证于2024年3月25日注销,至案件调查期间未申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涉旅投诉登记表(2025081401号)1份1页;2..2025年8月14日14时52分执法人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输入张某电话号码查询发现系统显示张某导游证已于2025年3月25日注销结果截屏1份1页;3.通过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调取的投诉人参加的程单号 YNTI202410150952行程单1份4页;4旅行社责任险行程单1份3页;5.组团社云南芭蕉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爱企查查询结果1份1页;6.投诉人常某通过添加腾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值班电话微信提供于2025年8月14日11:37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1份,1页;7.通话录音证据2份8页,通话录音2段6分19秒、5分22秒;8.张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9.腾冲嘉昕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李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10.腾冲嘉昕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11.腾冲嘉昕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12.腾冲嘉昕旅行社计调李某通知张某带团聊天记录及行程信息证据1份4页;13.张某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1页;14.腾冲嘉昕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李某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1页。16.云南芭蕉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4页;17芭蕉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刘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18.腾冲嘉昕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江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19.江某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1页。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违法事实清楚。

以上本机关查获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当事人委派导游证被注销人员为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以上事实,你(单位)委派导游证被注销人员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后认为云南腾冲嘉昕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证被注销的张某(另案处理)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以处罚,当事人接到调查询问通知后能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其违法行为不属于云南省文化和旅游支付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减免则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结合《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精神,当事人违法情节适用从轻处罚。

2025年9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编号为(腾)文综罚告字〔2025〕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并告知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裁量理由、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等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或者通过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924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