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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273713-7/20260716-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防震减灾局
公开目录 事前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7-16 10: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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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防震减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腾冲市防震减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备 注

1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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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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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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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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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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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2.部门规章:《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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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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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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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 、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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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 、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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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 ,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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